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地方星级评定工作规范的通知(试行)》(浙七优享办〔2023〕11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托育服务正规化管理,增加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决定调整2024年象山县社会力量办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指导价格。现将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调整对象
我县辖区内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办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幼儿园托育部)。
二、基本条件
本次调整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期限不少于3年。
(二)托育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年内没有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等伤害婴幼儿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标准,从其标准。符合条件的纳入普惠机构认定范围。
三、指导价格
综合考虑我县城乡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财政补助资金、鼓励农村开展托育服务等因素,普惠性指导价格乳儿班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来确定,托小班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来确定;托大班和混合班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来确定。县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象山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17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62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115元。
社会办量办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指导价格 | ||
班级类型 | 指导价格(元/月) | |
城镇 | 农村 | |
乳儿班 | 3631 | 2205 |
托小班 | 3026 | 1838 |
托大班、混合班 | 2420 | 1470 |
收费仅包含保育费,不包含亲子活动费、伙食费、代收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天1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指导价格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每年调整一次,价格拟定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定。
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政策规定,按其执行。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王静静
联系电话:0574-89387336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