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科学引导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有效缓解林地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补充林地责任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angzf0922@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河东路869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4室杨紫峰处,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杨紫峰,联系电话:13736088961

附件:《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的起草说明.doc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0日     

为科学引导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有效缓解林地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补充林地责任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面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坚持属地为主、调剂为辅,坚持公开自愿、有偿交易,坚持优化配置、适度统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建立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县域调剂机制,强化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林补充林地的统筹,构建区域之间林地要素平等交换,构建保护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护管理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补充林地责任,是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要求,对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等造成林地保有量减少的情形,镇乡(街道)依法履行的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及时补充林地的保护责任(具体标准为完成地类变更并确定林地保护等级,纳入补充林地库的林地面积)。对确因镇乡(街道)范围内无法落实“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法定责任的,可以通过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落实相应保护任务。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先补后占。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号)文件规定,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非林地、可调整为林地的园地、工矿废弃地、其他可以作为补充林地的非林地,作为新增补充林地的主要来源,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确保补充林地数量大于建设项目实际占用林地数量。认真做好储备库的进库与出库管理,及时更新林地数据库,保障占补平衡。

(二)坚持统一管理。建立专项办理和管理县域指标统筹调剂的信息化平台。各镇乡(街道)通过植树造林产生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统一纳入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建设项目所需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均通过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申请调剂补充。

(三)坚持乡镇平衡。补充林地责任坚持以镇乡(街道)自行平衡为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无法满足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各管委会、国资企业等用地单位),可向县级申请统筹。

三、使用方式

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在建设项目用林报批时,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中予以核销。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统筹。申请使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的,申请方通过统筹平台向县政府提出统筹申请,明确申请统筹的指标信息。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申请统筹的项目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2.承担统筹。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通过县级统筹平台提出承担申请,明确承担统筹指标的数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承担方的资格和指标进行审查,符合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要求的,50%归于承担统筹的镇乡(街道),重点用于乡村振兴项目,50%纳入县域统筹调剂。所有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统一录入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

3.审核确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申请方使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的数量,依据建设项目用林报批时序,下达《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

4.资金结算。申请方应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库管户清算统筹资金。农村个人建房项目免收。

四、价格机制

(一)占用林地缴费标准。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矿仓储、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20万元/亩标准缴纳;商业、文旅等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30万元/亩标准缴纳;办公、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50万元/亩标准缴纳。

(二)补充林地资金补助。对于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资金补助参照《象山县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利用存量荒芜园地通过国土变更方式完成补充林地的,给予2.5万元/亩补助。对于新增补充林地管护不合格或改变林地属性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冻结原入库指标。

(三)补充林地指标回购。补充林地指标包括补充林地造林项目产生的林地指标和直接通过国土变更认定新增的林地指标,县政府统一回购价格暂定为15万元/亩,回购价格适时调整。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有结余的镇乡(街道)可申请县级回购,该镇乡(街道)可自主统筹支配回购资金,用于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五、调剂指标监管和奖惩

抓好指标调剂管理。在指标调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在《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确认书》约定期限内支付统筹资金的镇乡(街道),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督促限期支付,未支付前不得使用调剂指标,整改期间不得再申请建设项目用林报批。

建立补充林地激励机制。对于主动申请承担县域统筹,并对全县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林地占补作出积极贡献的镇乡(街道),在年度林长制等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并在项目用林报批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智能制造示范性区域中心建设项目、象山县白仙山水库新建工程、东海海洋综合试验场(浙江象山)一期项目、浙江金七门核电站一期工程项目等参照执行此意见。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国家对自然生态空间占用补偿平衡机制愈发重视,“占补平衡”的概念逐渐从耕地领域延伸到林地、湿地等其他资源保护中,2021年以来,浙江省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契机,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为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有效缓解我县林地供需矛盾,结合我县实际,特起草该《意见》。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为集约节约利用林地资源、有效缓解我县林地供需矛盾。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2021年3月,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全面建立林地占补平衡机制;2022年4月,省林业局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施占补平衡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使用林地定额与补充林地库挂钩调控;2024年4月,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及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交易平台”,进一步规范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交易,打通了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市场化配置模式和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使用原则、使用方式、价格机制、调剂指标监管和奖惩、其他事项六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建立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县域调剂机制,强化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林补充林地的统筹,构建区域之间林地要素平等交换,构建保护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护管理新格局。

(二)使用原则。建立专项办理和管理县域指标统筹调剂的信息化平台。由县政府统筹各镇乡(街道)补充林地责任指标。

(三)使用方式。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在建设项目用林报批时,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在县级补充林地责任指标台账系统中予以核销。

(四)价格机制。一是明确占用林地缴费标准。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矿仓储、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20万元/亩标准缴纳;商业、文旅等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30万元/亩标准缴纳;办公、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需要的补充林地责任指标按照50万元/亩标准缴纳。二是规定补充林地资金补助标准。对于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给予5万元/亩补助,对于利用存量荒芜园地通过国土变更方式完成补充林地的,给予2.5万元/亩补助。三是实施补充林地指标回购。对于造林项目产生的林地指标和直接通过国土变更认定新增的林地指标,县政府统一回购价格暂定为15万元/亩,回购价格适时调整。

(五)调剂指标监管和奖惩。对未在统筹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统筹资金的镇乡(街道),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申请建设项目用林报批。对全县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林地占补作出积极贡献的镇乡(街道),年度林长制等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并在项目用林报批中予以优先安排。

(六)其他事项。确定意见实施时间,并明确了参照此意见执行的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名称。

五、起草情况

2024年3月,我局启动意见起草工作,经多次局内部讨论、多轮修改完善,于4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初,《意见》征求了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审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等多个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意见。同时,《意见》已分别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


《象山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使用统筹管理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于5月20日至5月31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