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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自然资规函〔2024〕7号
尊敬的余宗珠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号建议《关于要求变更留地政策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村留地,即村发展留用地,是国家对土地征收货币补偿和安置的一种补充。其政策推行初衷,是当村集体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后,留用部分土地,用以培植村集体稳定的收入来源,壮大集体经济,保障该村社员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按政策予以核定留地面积并兑现。
一、村留地核定标准。自浙江省建立留地政策以来,省、市文件对留地核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集体耕地人均不足0.2亩的村可以按规定核定留地。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数据,我县县域范围内村集体平均的人均耕地数约0.7亩,因此综合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县自2001年建立留地政策以来,留地核定标准一直比较固定,即“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耕地占比达三分之二以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99年1月1日起被征收耕地面积总数10%以内核定”。2021年10月22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发展留用地政策的通知》(象政发〔2021〕41号)明确了留地核定条件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或被征收耕地占比达三分之二以上”,同时将政策覆盖面从原先的丹东、丹西两个街道扩展到全县,大大增强了政策的普惠性。
二、村留地兑现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留地条件的,可根据我局核算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提出安置申请,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我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村发展留用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留地兑现经济价值高、受众群体广,既要考虑留地村的需要,同时与城市建设时序及财政支付能力相结合,实行计划管理,稳妥推进。同时,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象政发〔2021〕34号)文件要求,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政府安排的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产生收益时,通过收益分红或股权形式分配给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三、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其中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县目前处于浙江省二级区片内,现行区片综合地价符合该片区价格标准要求。将留地价格直接纳入征地价格,暂与现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标准及留地核定条件相违背。
下步,我局将积极向县政府提议你们的建议,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持续完善我县村留地政策,以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村留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邹洁,联系电话:0574-8952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