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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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自然资规函〔2024〕13号

尊敬的周正贵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8号建议《关于个人自建房建筑核定面积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综合县农业农村局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完善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在原有象政发〔2015〕44号和象政发〔2015〕45号文件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出台了《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和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现行《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我县现行使用的面积标准已达到我省允许宅基地建房审批面积标准上限。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统筹考虑房屋使用功能、建筑风貌、节约用地等因素,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结合宅基地管理职能划转,会同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整完善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政策。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朱延勋,联系电话:0574-8952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