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以促进各单位实现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为目标,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界定内部审计职责权限,推动内部审计资源整合,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实现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优势互补,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内部审计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系
各单位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加强问题研判,提出整改要求,作出科学决策。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体系
各单位应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科室。下属独立核算单位3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有条件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各镇乡(街道)及其他单位,应当在除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部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以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增设审计岗位,授予审计职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保障体系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程等工作背景。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可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有条件的可单独配备。
三、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拟订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本级及下属单位3至5年轮审一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负责内部审计项目方案、项目实施、审计报告与成果应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探索建立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等。
县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除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应当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操作规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村财务收支、集体经济运行等监督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一)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工作重点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每年12月底前征求县审计机关意见,最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项目实施应当根据实施方案进行,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并经提供者确认。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是否采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审计结果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他相关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意见。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完善问题清单、跟踪督促、情况反馈、问题销号的整改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完善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数字化转型,推动审计结果的成果转化。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通过实务指引、培训辅导、经验交流等形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在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和成果等方面的协同;加强内审指导员制度,开展常态化的指导监督,凸显审计服务职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二)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等形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情况;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情况,委托社会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等。内部审计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必要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协同。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主要采取下列形式: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计划;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方案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象政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