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29 14:57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4〕15号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省市关于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4年海洋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禁渔时间及区域

(一)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其他作业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伏休期间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的,由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根据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制定的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六)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北纬28°30′至30°30′、东经125°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的保护区生产。

(七)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30′、东经123°10′;D点:29°0′、122°35′;H点:28°30′、122°10′;I点:28°30′、122°30′;E点:29°0′、122°55′;B点:30°30′、123°30′)。

(八)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三、休渔规定

(一)钓具渔船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二)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三)海蜇等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等由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休渔期间渔船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船籍港休渔规定,休渔渔船一律回船籍港地休渔。

(五)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六)全县渔民应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禁渔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象政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