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93/2024-16295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来 源

县审计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审〔2024〕17号

象山县审计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象山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规定,参照《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宁波市审计局重点项目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象山县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职责,认真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审计结果的准确恰当性、审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内容,从源头严格控制审计项目质量。

审计组组长、主审以及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职责,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主审应履行起草审计文书、组织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现场管理、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

第五条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局机关党组关于临时党小组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署、省厅、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负责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费用的结算等工作,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审计组执行工作纪律的检查。

第七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工作。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及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组应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条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和范围,抽查资金比例,审计思路和方法。成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临时党小组的组长。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审计核查任务清单,将审计任务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在提交审理时需提供审计核查任务清单。

审计实施方案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明确。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审计核查问题清单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得擅自减少和增加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和审计范围,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均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计组组长或者指定人员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后,由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注明。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任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七)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八)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和非现场数据分析协同,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适合大数据审计的项目应当设立计算机审计主审。积极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等新模式,不断迭代优化审计模型,形成有象山特色的大数据审计方法体系。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加强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外聘人员和借用人员应当接受审计组的管理,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在现场结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务后,及时将使用的审计资料、设备交回审计组,并按规定处理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审计组应当建立外部调查台账,全面完整记录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局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充分运用好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财会监督等多方协作机制,强化与内部审计监督力量、外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同,提升审计现场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巡察成果,对巡察发现的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做到深挖细查。探索构建纪检监察、巡察、审计之间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及时将审计现场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按照程序相互移交、共享,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建立“日碰头、周小结、月汇报”工作机制,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各业务科室(中心)负责人除参加各类综合会议、集中培训等情况外,原则上均应在审计现场靠前指挥。局分管领导应保证每半月一次现场督导工作,参加审计组月汇报例会等活动,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慎研判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科室(中心)应在审计现场实施中期提请召开项目中期汇报会。汇报会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办公室牵头组织,主要听取审计组对审计现场实施进展、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疑点线索、审计实施中碰到的难点,以及拟移送的审计事项和审计信息专报等内容,并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现场实施时间一般控制在2个月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按照上级方案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在现场撤点前完成审计取证单收发、审计工作底稿审核等工作。审计组组长应召集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重点讨论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等内容。在审计组撤点前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调整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大事项,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将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发现的与审计实施方案相关问题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全量反映。

第十九条  审理人员可以在审计现场结束前,对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核查问题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审计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连同审计项目资料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理,审理后将征求意见稿提交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由分管审理领导再次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后交局分管领导和业务领导签发,并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一般情况下,业务部门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记录与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单应编制聘请外部人员任务分工、审计实施方案讨论记录等内容,并将聘请外部人员的考勤表作为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发现问题线索的,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查清问题线索,督促审计组围绕违法违规事项、问题定性、产生的后果、相关责任人等4个方面完整搜集审计证据,提交审理前,应经局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于拟移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其他主管部门的事项,由实施科室(中心)进行会商沟通并做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审计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