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30/2024-162915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远离烟草,给孩子最好的“六一”礼物

2024年5月31日是第37个“世界无烟日”,今年活动主题为“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为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近日,象山县疾控中心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和控烟执法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涉及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KTV娱乐场所、沐浴足浴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对场所内有无烟蒂、是否规范张贴禁烟标识、是否设有专(兼)职控烟管理人员、是否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是否规范设置吸烟区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监督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发放控烟宣传手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大厅、走廊、房间等显眼位置张贴禁烟标识,对摆放烟具、乱扔烟蒂等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进一步增强公共场所控烟意识,营造健康无烟的公共环境。

下一步,象山县疾控中心将继续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错时夜查等多种模式加大控烟执法力度,提升禁烟宣传教育质量,为公众创造更加健康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青少年们:

1.所有形式的烟草制品都是有害的。

2. 烟草中的尼古丁可以使人成瘾,一旦成瘾很难戒断。

3.暴露于尼古丁可能影响青少年的大脑发育。

4.吸烟会严重损害青少年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并且会加速其成年后慢性病的发生。

5.电子烟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6.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吸烟的量越大,烟草对身体造成的危害也越严重。如果你已经开始吸烟,应当立即戒烟。

7.二手烟暴露严重危害健康,即使吸入少量烟草烟雾,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为了自己的健康,你应该向二手烟说不。

8.所有向未成年人售烟(包括电子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9.校园范围内禁止发布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10.烟草危害环境,在整个生命周期都会污染地球并损害所有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