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3-2024-000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局、县委、县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更为具体实施措施的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的中长期规划;
(三)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四)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决定的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事项。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