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养殖产业转型发展提质增效,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推进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渔业局研究制定了《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6月28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97983107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陈佳梦,联系电话:17805841550

附件1:关于《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6月20日


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保障粮食安全,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推进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是渔业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远海养殖主要指以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大型渔业装备为主体,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术为支撑,在深远海进行的规模化高效水产养殖方式。

第三条  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渔业局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初验,养殖技术指导、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发证和养殖辅助工作船的指标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为在象山县内注册的涉渔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组织、渔业经营主体等。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新建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和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等3种深远海养殖的设施装备。

(一)重力式深水网箱

重力式深水网箱是指通过框架结构张挂箱体网衣,依靠重力和浮力的作用张紧网衣,以保持一定的形状和容积进行养殖的网箱,其框架材料主要为高密度聚乙烯或钢结构等。

主要包括:重力式深水网箱(包括网箱框架、网衣和锚泊设施)、配套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养殖管理平台的建设。

(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是以大型全桁架钢结构为基础,内置养殖箱体的网箱,包括浮式、半潜式桁架类网箱。

主要包括:桁架类网箱(包括网箱桁架、网衣、管理平台和锚泊设施)及配套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安全预警系统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系统工程设计。

(三)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

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是以船型外壳为平台,舱养结构为基础,配套工业化养殖设施,开展海上集约化养殖的船型类养殖装备。

主要包括:船型平台、养殖系统以及配套辅助系统等建设、项目系统工程设计。

第七条  建设标准

(一)重力式深水网箱

自存工况不小于12级台风,在视觉暴露不小于180度的半开放或开放海域安全生产;单个标准网箱周长40米,设计容积不低于600立方米,网箱网底离海底高度不小于5米,项目建设规模折合标准网箱不少于50个,且每50个标准网箱必须设置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养殖管理平台1个;同时应具有保障网箱安全生产的锚泊系统,配置自动化投喂设备、网衣清洗设备、生活保障与卫生设施、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等。

深远海重力式深水网箱要求离大陆岸线10公里以上,水深20米以深。

(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

自存工况不小于14级台风,在视觉暴露不小于180度的半开放或开放海域安全生产;单个标准网箱设计容积不低于30000立方米;每个网箱应集成总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养殖管理平台;具有保障网箱安全生产的锚泊系统,应配置自动化投喂设备、机械化起捕设备、网衣清洗设备、养殖鱼类与环境监测设备、生活保障与卫生设施、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安全预警与电力保障系统等。

深远海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要求离大陆岸线10公里以上,水深25米以深。

(三)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

常态7级海况、30米以深开放海域系泊安全生产,全季节工业化养殖,具有自主航行移动规避台风灾害和转场的能力。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移动养殖设施的有关安全、环保等技术要求,舱养结构单船养殖水体不低于8万立方米,养殖密度不低于20公斤/立方米;配置自动化投喂设备、机械化起捕设备、养殖舱壁清洗设备、养殖鱼类与环境监测设备、安全预警和船岸一体化物联网信息系统、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等生产与环保设施设备。

上述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对每个网箱框架或每个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设置永久性标记,标记代号保持唯一性。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重力式深水网箱

深远海重力式深水网箱及配套设施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

深远海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及配套设施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每只网箱桁架箱体主尺度≥包围水体30000立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2500万元(含上级补助)。

(三)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

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及配套设施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每个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总吨位10万吨级及以上、养殖水体8万立方米及以上)及配套设施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含上级补助)。

上述项目县级资金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补助范围为设计费、船体(网箱)建造费、CCS检验费、网衣费、锚泊系统费、海上安装费和智慧渔业建设费等。

第九条  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从项目建造合同生效之日起算,重力式网箱、桁架式网箱和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分别为1年、2年和3年,确需延期的,经县渔业局同意,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报送县渔业局,由县渔业局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设单位资信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身份证等)。

(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五)项目地理位置图、养殖装备总布置图、网箱(养殖工船、平台)照片。

(六)养殖平台使用期限承诺书,要求在本县海域使用10年以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渔业局组织对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审核;被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立项后实施。

第四章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县级项目的,由县渔业局组织专家验收;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由县渔业局组织初验,将初验意见连同验收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资料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工程或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审计报告。

(五)依法需要法定检验的,取得海上设施检验合格证书。

(六)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规格与数量)、标准、质量、工期、装备投入使用情况、建设资金等;同时查验是否切实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查验项目变更、档案资料归档等相关情况;检查购置合同、原始单据、施工日志和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现场核查。专家组现场清点建设网箱或船型类大型养殖装备的数量、规格、质量、造价、建设时间、地点以及养殖生产情况等,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渔业局、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责令改正、收回项目资金,取消今后三年财政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深远海养殖平台建造补助,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施行前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宁波市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docx

附件3: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docx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保障粮食安全,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拓展深远海养殖空间,推进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是渔业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象山实际,做强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主体区,打造浙江经略海洋县域实践样板,特制定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管理办法是为解决我县近海养殖压力大、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资金保障有困难等问题,切实鼓励深远海养殖企业先行先试,缓解近海养殖压力、改善近海生态环境、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促进海水养殖业转型升级,助推我县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2〕1号)《关于支持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象山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浙江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农渔发〔2021〕18号)《宁波市海洋经济倍增行动方案(2023-2027)》《做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重要功能区行动计划(2021—2025)》《宁波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21—2025年)》等文件。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该管理办法主要制定了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相关扶持事项,明确了项目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明确了项目的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明确了验收工作流程,确保深远海养殖项目的建设符合预定的需求、规范和标准;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深远海养殖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同时,明确了深远海养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确保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项目的有效实施。

五、起草说明

该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开始由象山县渔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于2024年6月20日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象山县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20日至6月28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