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号)规定,象山县渔业局研究制定了《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Soupeiy@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78号(象山县渔业局办公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欧培勇,联系电话:0574-65762725。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6月24日


现就起草的《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根据省、市、县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加强政府管理能力和执行力,提高工作效力,减少行政矛盾纠纷,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成本和行政程序;有利于优化政府形象和服务水平,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局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些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有些规范调整的事项已发生较大变更,适用目的已不存在,没有继续适用必要,有些个别条款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相适应。对具有上述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必要修改或废止,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法治化。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废止了本局制定发布的{关于印发《象山县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海[2014]41号)}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原象山县海洋于渔业局、原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制定发布的其职能划归本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

五、制定情况

2024年6月17日至6月20日,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牵头,对本局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征求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和分管领导意见,决定废止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牵头对本局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原象山县海洋于渔业局、原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制定发布的其职能划归本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已过时效、已有新文件替代或与上位法抵触的规范性文件11件。现经局班子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docx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6月24日  

《象山县渔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3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渔业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