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14:23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4〕22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九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象山县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打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省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2号)要求,围绕全面建立最严格耕地保护机制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用地防控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压实属地政府责任

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原则,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镇乡(街道)须明确要保护的耕地面积、位置和要求,认真研究部署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做到违法占用耕地“动态清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

二、加强项目批前审查

强化项目备案、报批、审批环节的违法用地问题审查。负责审查备案或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备案、赋码、立项、农转用报批、用地选址、现场踏勘、临时用地审批等业务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在违法状态未消除前,不得办理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管行业就要管自然资源”“管项目就要管依法用地”的要求,发改、经信、民宗、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实行联合预防和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村级建设项目实施前,应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同意项目和安排资金。

三、健全违法用地预防

各镇乡(街道)要强化“2+1”田长巡查责任,实现网格化监管,确保耕地保护“人田对应”体系建立;严格落实“人防+技防”,利用“耕地智保”系统,进一步提高铁塔摄像头覆盖率和预警信息准确率;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执法卫片、例行督察等发现的疑似违法占用耕地线索,及时和属地政府做好移送和对接。探索建立重点项目违法用地预警制度,围绕“前端预防、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着力构建重点项目“全链条”闭环管控体系。

四、完善项目批后监管

镇乡(街道)和下沉的执法机构要对批准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即在批前实地踏勘到场、批后放样(线)到场、项目开工建设到场、项目竣工验收到场,在建设期间应开展常态化巡查,同时做好现场拍照和台账记录。

五、抓好违法用地整改

各镇乡(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抓好违法用地整改,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消除违法状态是指拆除复耕和完善用地手续两种形式。采取拆除复耕的,镇乡(街道)要对违法占用耕地复耕地块认真把关,逐宗制定整改方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标准,做好指导,对土层厚度、土壤质量、灌溉水源和灌排设施等重点验收,确保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假复耕。完成整改后,要及时落实耕种与季节时令相适应的农作物。采用完善用地手续的,原则上需在当年度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消除违法状态后要及时上报核销。

六、严格违法用地查处

各镇乡(街道)要严管严控,查改并举,以查促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防止应移(送)不移(送)、应立(案)不立(案)、应查(处)不查(处)、罚而不执、久执不结等问题发生。税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信息,依法依规征收耕地占用税,提高违法者经济成本。对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一律移送处理,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片、规范一方”治本效果。

七、构建考核奖惩制度

对于年度内发现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取消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耕地保护专项资金;被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和上级督办等形式发现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但后续整改到位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扣发本年度20%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抛荒的耕地按抛荒面积扣减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耕地非粮化按占用面积扣减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对年度内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且未整改到位的镇乡(街道),在整改到位前,冻结违法用地所在镇乡(街道)用地项目指标(不含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依法已拆除复耕的,解除冻结;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在县级完成组卷报批时,申请解除冻结。

对于年度内无新增违法占用耕地的镇乡(街道),奖励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亩;对于年度内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清零的镇乡(街道),奖励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亩。镇乡(街道)应建立村干部保护耕地绩效奖惩机制。

八、强化责任倒查追究

新增违法占用耕地纳入县级年度综合考核,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要全面落实溯源倒查。一查乡(镇)、村级田长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二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三查负责审查备案或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单位批前审查是否把关到位。对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问题、监管缺失、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按照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动态清零”原则,年度剩余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镇乡(街道)范围内超过5亩或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交通、能源、水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基础设施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的参照执行。

九、加大耕地保护宣传

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宣传、政策宣讲、咨询服务等方式,积极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通过以案说法、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等方式,提高社会警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