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14:24 信息来源:象政发〔2024〕17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象山县“330”企业梯度培育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现开展新一轮“330”企业培育。围绕县委“才能兼备、余生有幸”八条目标产业链,聚焦“3+2”产业集群建设,重点培育形成“30+”家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领军型企业,“30+”家市场占有率高、行业话语权大的标杆型企业,“30+”家成长性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创新型企业。

二、评定办法

(一)明确入库条件。制定《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根据“领军型企业、标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培育重点不同,分别建立三类企业培育库,实现分类培育。

(二)严格筛选评定。坚持自愿申报、严审严进原则,经企业自主申报、属地镇乡(街道)初审后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330”培育企业认定名单。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动态培育机制,每年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培育计划。培育期内企业成长性较差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三、扶持措施

(一)落实“放水养鱼”政策。对列入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实现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长8%、10%、12%以上部分给予最高2%补助。如上年度为负增长的企业则以该企业前两年工业产值最高年度为基数,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同比例增长部分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总部经济,其县外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并根据地方产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培育企业因股改、兼并及其他对地方有较大贡献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

(二)鼓励企业有效投入。对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安排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实施相关综合政策扶持。对培育企业打造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未来工厂的,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的在原补助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每家企业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对培育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比例予以补助,市县两级累进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开展“政银保(担)”信贷服务,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可分别获得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保险费(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培育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利息补助。鼓励县内银行机构对培育企业推行“无还本续贷”等,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优先应急转贷服务,转贷费率下浮40%。对市级“大优强”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实现控股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县级财政1:1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建立培育企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对新增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指导价标准的70%确定;对培育企业租赁国有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可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确定;对重点链群建设的重大项目土地供给实行“一事一议”。实行有序用电期间,优先保障培育企业用电。对市级“大优强”企业(县内控股子公司)给予绿电(碳排放指标)优先支持。

(五)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对市级“大优强”企业采购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县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30万元/家、5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的符合条件的县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50万元/家、8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符合市县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六)优化亲商爱商环境。对“330”培育企业及工业纳税超千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亲商卡”,凭此卡可每次免费携带10人进入县内国有景区;提供县内康养定制服务;保障法定代表人、高管、技术骨干及计税年薪25万元以上人才子女在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就学;视情提供亚帆中心游艇基地海上运动船舶泊位使用权;提供上海、杭州、宁波等地机场贵宾通道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推进机制。切实把“330”企业培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健全县领导 “一对一”联系服务企业机制,定期调研走访、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培育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培育企业的入库评定、动态调整、培育管理、项目审核、政策修订等工作;各镇乡(街道)要落实相应扶持措施,推动要素资源向培育企业倾斜;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各方合力,确保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精准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建立“企呼我应”综合服务平台。深化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对培育企业实施项目涉及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确保项目快建快投产。建立健全常态化精准服务机制,帮助解决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难题,助推企业跨越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企业培育实际,及时发现、总结、通报企业培育工作进展情况,改进不足,细化举措,实现培育工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培育企业在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现代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在全县营造“330”培育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

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象山县域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制造服务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及两类企业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县内控股规模企业允许合并),同时属于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企业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企业。

2.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参评:①纯贸易类的工贸一体化企业;②当年度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③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企业;④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完成整改的企业;⑤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

二、具体条件

1.领军型企业必须是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且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②属于我县海洋经济等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企业或三年内有重大投资(技改)项目的企业,可放宽至年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③上市企业;④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⑤海洋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

2.标杆型企业必须是市场占有率高、行业话语权大的骨干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实缴税金6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②属于我县海洋经济等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企业或三年内有重大投资(技改)项目的企业,可放宽至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600万元及以上;③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④海洋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

3.创新型企业必须是成长性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科技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10%及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5%及以上、实缴税金100万元及以上、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近两年营收年均增速30%及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②属于我县重点培育的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以及军民融合重点企业;③省级以上引才工程、人才培养工程和“甬江引才工程”等人才创办的规上企业;④海洋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规上)。

三、评分标准

根据标准进行分类评价,择优选取一批作为“330”培育企业,次年起动态调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补纳入“330”培育对象。评分标准详见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