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4-164302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4〕20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历年实践经验,经研究,决定对《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象政发〔2013〕97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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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九款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当多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且延伸端距不小于6米。

图片2.png

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当高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且延伸端距应不小于13米。

图片3.png

三、调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有关山墙间距的计算要求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5米,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7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相对建筑山墙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不小于15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不小于18米。

本补充条款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