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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257X/2024-164310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7-29

发布机构

象山县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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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进程,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提高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效率,鼓励群众自主购房,满足群众多元和个性化的需求,以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市印发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为保障被补偿群众合法权益,《规定》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确保住房权益有保障。

(三)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5%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奖励比例不得低于10%。

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对货币安置补偿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0%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奖励比例不得高于单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

(四)购房补助

1.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并购房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期限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2.被补偿人在购房期限内购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房补助。计算购房补助的基数为被补偿人的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5%增加补偿资金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部分。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作为计算基数。

3.购房补助的具体比例: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的购房补助比例为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购房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

4.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购房补助。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五、若干问题解答

(一)购房补助的期限是多久?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购买哪些房屋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房补助。

(三)申请购房补助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六、注意事项

《规定》发布之日起,新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项目按《规定》执行。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58号)文件执行,其中已实施的项目按以下两种情形界定:一是《规定》施行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二是《规定》施行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联系人:杜晓华,联系电话:0574-89284951。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