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维坚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茅洋乡南充、屠家园两村移民工作的建议》(第167号)已收悉。经会商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水务集团,现答复如下:
茅洋乡南充、屠家园两村地处溪口水库上游,在一级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工业、养殖业、旅游业等属于禁止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受影响,非常不利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文件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年限20年;南充村扶持范围移民12个,屠家园村扶持范围移民11个,属于库区村,不属于移民安置村;移民就业培训方面:2023年县民政局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在茅洋乡已经对在册登记扶持范围内的移民进行了育婴师、家政护理、面点制作等培训;项目资金扶持方面: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规定,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每年年初,各镇乡、街道汇总上报水库移民安置村及库区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县民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镇乡、街道年度项目计划后,对各项目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调研,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告知镇乡、街道移民管理部门,在省市下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指标后,县民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预算资金安排项目补助资金,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文件。
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印发的《宁波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大中型饮用水库水源地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45元/亩,中心城区(指宁波市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50元/亩;在此基础上,四明山区域及中心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增加100元/亩,部分向中心城区供水备用水源地(西溪水库)公益林增加50元/亩。”,根据管理办法,我县五座饮用水库水源地公益林执行45元/亩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直补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县水利局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积极开展溪口水库上游垃圾清运和山塘维修加固,对上游村庄溪坑治理列入2024年水利建设计划,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良性发展。
县水务集团下设子公司象山县原水有限公司,下辖上张水库、仓岙水库、溪口水库、平潭水库、大塘港水库、隔溪张水库共六座中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县水利局负责水库运行管理,原水公司负责向各水司收取水费,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水库建设费。其中原水费为原水公司自主营收;水资源费收缴按照浙价资〔2014〕207号《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按0.20元/立方米收取,上缴至县水利局;水库建设费按0.30元/立方米收取,上缴至县财政局。据统计,县原水公司2023年度六大水库建设运营支出1.33亿元,收入0.6亿元,共亏损0.73亿元,其中对南充、屠家园、花露山三村村级补助共3万元/年。为强化水源地保护工作,建议相关部门在原水费价格调整时适当提高直补标准,并建立与水价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地相关村的后期扶持力度。
我局一直以来非常支持茅洋乡新农村建设,多次赴南充、屠家园等村踏勘新农村建设项目。我县的内聚外迁移民政策已经于2015年结束,后面整村或零星搬迁移民均在当地政府落实好移民规划、移民安置后或是根据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给予的政策补助兑现。由于《象山县山区、库区、海岛移民安置办法(试行)》(象政发〔2011〕79号)政策到期后新政策没有出,2019年起市级移民项目补助也已经停止,近几年我局没有移民项目和财政资金安排,目前我局也没有移民搬迁相关职能,移民相关政策较难落实。
鉴于目前两村村民生产发展需求强烈,两村移民规模庞大,周期性长,下步,为提高当地村民生产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建议两村结合各自村庄规划,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全面摸清底数,从村民实际需求出发,调查摸底形成整村搬迁移民可行性报告,科学制定整村移民近中远期规划,由茅洋乡向县政府报告申请移民搬迁。参考西周镇儒雅洋片区移民搬迁模式,成立县镇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研究确定两村移民方法路径,搬迁细节、实施方案,对于向外迁移需求村民通过房票安置、托底安置、自行迁建安置和其他安置等多种渠道落实安置补助,尽力满足村民迁建需求,提升村民生活品质。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移民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4日
(联系人:王飞飞,联系电话:13968399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