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4-164009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4-07-0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4〕26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2.2  镇乡(街道)组织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会商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联动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应急准备保障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8.2  责任落实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象山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乡(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根据上级指挥部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对其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成立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县气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县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必要时增加县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

(5)组织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督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9)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0)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做好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工作;

(12)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2)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预案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清单化管理;协调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3)县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和各地教育部门依据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4)县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执行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更新移动源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落实相关矿山整治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矿山企业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制(修)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专项方案;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8)县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关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保障县域公众出行;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公路保洁;更新扬尘源项目清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清单,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1)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执法检查,加强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

(15)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电力运行调度,做好能源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发电企业优先使用优质煤,安排耗能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16)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响应企业用电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镇乡(街道)组织机构

各镇乡(街道)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组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县专家组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

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县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做出科学研判,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有关规范,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测。

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每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预警信息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必须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及县专家组专家参与会商。

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3.4  预警发布

收到上级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发布通知,或者经监测预测,辖区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县指挥部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具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黄色预警信息报县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象山县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3.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由县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涉及镇乡(街道)开展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已发布宁波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包括象山县;

2.出现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县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重污染天气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范围内的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镇乡(街道)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县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重污染天气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县(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应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 10 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收到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后,县指挥部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县预案,迅速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应对信息。

本县严重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要求区域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每天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将本单位、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应急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每年对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相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7.2  应急准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县气象局应加强合作,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7.4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引导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责任落实

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