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一)王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某、刘某、苟某、严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县街道某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4.78万立方米,价值113万元。2019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等人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万元。2022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判令4人赔偿矿产损失113.06万元,承担山体生态修复费用84.66万元。
(二)叶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0月,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砂卵石混石料)5.27万立方米,价值232.07万元。2020年12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对叶某某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14.47万元。
(三)吴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2月,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宕砂)3.06万立方米,价值85.60万元。2021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吴某非法开采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三十五万元。
(四)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越界开采矿产资源73.95万立方米,价值5400万元。2020年4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对该公司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0月,某区人民法院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1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7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涉案人员泮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二、警示意义
当事人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构成犯罪或涉嫌犯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涉嫌非法采矿罪,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情形,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