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24-00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42个文件予以废止,对7个文件宣布失效,对183个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其中22个文件应进行修订,原则上修订工作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另外13个文件在清理结果发布前已被废止。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4.清理结果公布前已经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