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象山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象山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宁波市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旅〔2023〕123号)等相关精神,全力推进我县“大文旅”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县外新引进且实际落户本县的文化企业(不含影视文化类企业),纳入文化产业统计的,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落户补助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落户补助10万元。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安排。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品牌,当年度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实行综合专项扶持。对引进计税收入超30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50人以上的文化企业,对投资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培育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每年筛选一批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总扶持金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单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不超过上级文化产业扶持同类相应标准。对引进的艺术乡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租金、运营等提供必要支持。
3.扶持文化企业示范创建。对首次获评省重点文化企业、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市级示范文创园区、市级文创园区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扶持民营文体场地(馆)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建设现代影院(影城)、现代创意实体书店。在人口五万以下的镇乡新建设影院(影城)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不含影片版权引进)的1%给予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20万元。书店投资规模(不含图书)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评为省级乡村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省级认定为三星级乡村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提升一个星级再奖励10万元。社会力量出资超过20万元且启用的新建体育场馆,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对影视文化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给予仓储成本补助。按照仓储场所租金发票金额的40%进行补助,补助期限3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上规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的规上影视企业,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推进网络影视剧出品。对通过浙江省立项、备案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在我县内取景且由产业区落户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普通微短剧、重点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7.支持海洋运动主体引培。新落户象山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海洋运动俱乐部和赛事公司等,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服务业企业上规,新上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海洋运动赛事活动,且单次活动投入不低于60万元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赛事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赛事活动根据办赛规模、赛事质量、社会效应等进行评估,补助不超过投入经费的20%,最高10万元。对连续举办五年及以上并纳入省品牌赛事名录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文旅融合基础配套服务。非县国有景区(点)、乡村旅游点、A级景区村新建改建旅游厕所,新被认定为国家Ⅰ类旅游厕所、Ⅱ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为省级旅游驿站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实施“政银保”政策,通过利息补贴、贴费政策支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项目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
9.支持文旅商品开发。参加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浙派好礼”文创产品评选、省乡村民宿伴手礼大赛、“甬乡伴”乡村旅游伴手礼大赛等活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单项奖等奖项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宣传营销
10.鼓励采购本地旅游产品。对年采购本地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秀)门船票、酒店(民宿)客房、休闲捕鱼、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餐饮消费等总金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商,给予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酒店(民宿)”是指在象山县独立注册且纳入住宿业统计单位的酒店(民宿)。
11.鼓励推广多夜游产品。对引进游客来象山住宿2晚+2个收费景区(点)的旅行商,当年度招徕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元/人;住宿3晚及以上+3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商,当年度招徕游客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奖励50元/人。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
12.鼓励开发新客源市场。对开发除浙江、上海和苏州、无锡、常州以外的新客源市场的旅行商,新客源市场所在地组团社直接采购或者我县地接社向新客源市场所在地组团社销售我县本地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秀)门船票、酒店(民宿)客房、休闲捕鱼、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体验店餐饮消费等总金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其中:50万元(含)以内部分给予5%的奖励、超过50万元部分给予10%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新客源市场”的定义,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作出优化或调整。
13.鼓励推广主题游产品。对引进县外会议和展览且政府不承担资金的会奖企业,单次消费结算总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消费额6%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10万元,若此项奖励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奖励标准同比例降低。对引进游客来象山“婚纱摄影+县内住宿1晚及以上”产品的摄影机构,当年度组织游客100对及以上、300对及以上、500对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14.鼓励新媒体推广。对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创作发布以我县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创作内容的本地新媒体企业或作者,达到相应推广效果的,给予以下奖励:
(1)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万以上、5万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微信视频号作品,点赞量(小红心)达到0.3万以上、1万以上、3万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2)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象山各类文旅攻略,收藏数达到0.3万以上、1万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在“bilibili”平台发布象山文旅攻略和作品的,播放量达到1万以上、10万以上,且收藏量2%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1万元;
(3)抖音作品播放量在10万以上、30万以上、100万以上,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以上,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1万元;
(4)原创视频作品被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开设的官方抖音账号或微信视频号首发的,每个作品奖励0.05万元;发布后播放量每增加1万叠加奖励0.03万元,单条最高奖励0.3万元;
(5)开通直播、并在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登记的抖音账号或微信视频号,分为“带货”和“非带货”两类,按年度业绩进行奖励:带货类账号按成交额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非带货类直播账号,年度直播场次达100场、200场、300场及以上,且场均观看达500人次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15.鼓励开发旅游直通车和飞机(火车)线路产品。经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且纳入年度计划的,给予以下奖励:
(1)直通车。由县内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者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发起,在县外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产品的企业:一日游线路,当年度发班班次达到80班及以上、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点),且游客接待量达1500人以上的,每条奖励5万元;二日游及以上线路,当年度发班班次达到50班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景区景点(须含1个收费景区)、住宿1晚及以上,且游客接待量达1000人以上的,每条奖励8万元。
(2)飞机(火车)线路。对在县外开发“象山县内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景区景点(须含2个收费景区)”的象山旅游飞机(火车)线路产品的企业:飞机线路接待游客量达到300人(含)及以上、500人(含)及以上、800人(含)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元/人、60元/人、70元/人;火车线路接待游客量达到500人(含)及以上、800人(含)及以上、1200人(含)及以上,分别奖励50元/人、60元/人、70元/人;单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四、提升主体品质
16.鼓励乡村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建设。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省金3A景区村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市级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村、县级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村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鼓励主题民宿集群打造。对于列入“浙韵千宿”主题民宿集聚区培育,引导民宿关联新兴业态植入,推动民宿与餐饮、咖啡、书吧、博物、文化、旅拍、露营、田园等业态的有机融合,形成“民宿+”新业态新产品的,经县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给予属地镇乡(街道)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8.鼓励企业创星创牌。新评为省银宿级或文化主题(非遗)的民宿,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浙韵千宿”的民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浙江省金鼎级和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浙江省金桂级和银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金树叶级和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和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省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新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体验店、市级体验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9.鼓励企业上规模上等级。旅游饭店(酒店)年营业收入达到(含)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首次申报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6%(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8%(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达到(含)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且地接营收占比不低于40%的,首次申报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6万元、9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设立或首次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酒店引进国内外饭店集团二十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管理公司,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集团公司品牌仅奖励一次)。
20.鼓励体育产业品牌创建。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乡镇(培育单位)、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和市级体育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县级配套奖励30%。首次进入市体育名品工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县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人才发展
21.鼓励人才培养。新评为国家、省、市优秀导游(金牌导游)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国家级、高级、中级教练员及新评为(新引进)国际级、国家级、国家一级裁判员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获得省、市景区讲解员大赛名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象山从事一线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象山旅游饭店(民宿)工作且拥有饭店“金钥匙”(民宿“金钥匙”)称号的每年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象山地接导游工作满一年的,考试费用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0.8万元、0.6万元、0.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省级乡村文化示范户、文化能人的,每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县级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助。
22.鼓励校企合作。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旅游类政校企合作,与县内外职业院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为本地旅游企业培养输送旅游技能人才;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艺术类政校企合作,加强艺术师资培训整合,提升本地艺术人才能力水平。
六、附则
1.本意见所称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22)》《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22)》《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准,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产业分类适时调整。
2.本意见适用对象:除“支持宣传营销”条款外,需在象山县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从事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研发、服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3.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产业项目补助和奖励,文化产业平台和重点活动建设,文化产业规划编制、课题调研、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等项目的扶持,以及专项资金的审计。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内容或本县其他同类补助(奖励)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奖励)的,除本县已按规定配套外,不再另行补助(奖励),补助额未达到本办法补助金额的,给予差额补助。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视同配套。本政策条款所涉及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本意见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象山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17〕128号)、《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象政发〔2021〕30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宁波影视文化产业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