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10:01 信息来源:象民发〔2024〕26号 浏览次数:

BXSD10-2024-0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直属养老机构:

现将《象山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象山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为提高全县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养老工作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在本县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和养老护理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和“甬易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

(四)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养老护理员当月在“浙里康养”系统打卡20天及以上;从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每月服务时长160小时及以上(以县民政局等规定的操作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五)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无全托老人但有日托老人的,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人数不超过2名,无日托老人的,不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六)申请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人员,每个镇乡(街道)不超过1人。

(七)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工资发放凭证(原则上需要银行发放流水凭证)、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补助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象财综〔2015〕465号)等涉及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象山县民政局、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doc

          2.象山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