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5-2024-01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动海上“千万工程”迭代升级,加强安全引领渔船改造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现将《象山县2024年度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象山县2024年度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海洋渔船本质安全建设,推动海上“千万工程”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渔船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6号)、《宁波市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4〕4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扩大引领船建设受益面,提升船龄10-20年的渔船安全性,着力解决这部分渔船设施设备老化、安全隐患多、“浙渔安”供电不足等问题,决定开展安全引领渔船建设,主要完成这部分渔船火灾隐患和“浙渔安”供电系统整治,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撑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择优选择船龄10-20年(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以渔船证书上的建造完工日期为准)的渔船,不少于152艘,实施一体式操控台、厨房机舱防火改造,全船电线电缆、配电箱等整体更换,关键点位安装感温感烟报警器,提升船员保护设施,“浙渔安”供电系统提升等七方面13条建设内容(上述七方面改造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已符合改造要求的,可不纳入改造内容,但须在改造台账中体现),以及其他改善渔民生活及安全的设施也可纳入,船长12米以上具体见附件(1),船长12米以下具体见附件(2),改造使用材料和更新设备设施要符合检验的要求。
已参加“示范船”、“引领船”建设的渔船不可重复申请。三年内有“拆旧建新”或“减船转产”打算的不建议申请。
三、补助标准。证书船长12米及以上渔船结合证书登记的船长(不含备注),采取分档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上限为改造费用的50%,且分档标准不超过9万元/艘(36米及以上)、8万元/艘(24米≤长度<36米)、4万元/艘(12米≤长度<24米)
证书船长12米以下渔船由县渔业局委托经营范围具有船舶修理的单位统一实施改造(不再补助到渔船),补助标准不超过2500元/艘。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核定。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的方式,由渔船船东申报,填写《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申请表》经所属基层组织、乡镇审核推荐后,由县渔业局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确定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名单,报送省海洋经济厅备案。按照宽进严定的申报建设方式,建设名单通过后开始改造。
(二)建设验收。对按标准完成建设改造、符合安全引领渔船验收条件的,由县渔业局组织验收,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验收结果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对于12米及以上渔船:渔船所有人应根据安全引领渔船建设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与有船舶改造、建造经验的施工方签订“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于改造完成后提交对应“改造费用结算清单”;所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乡镇协助船东对照任务进行自查;第三方评估公司于改造前介入,于改造完成后出具“建设工程评审报告”。
对于12米以下渔船:由县渔业局委托的改造单位统一改造,不需单船提供相应材料。第三方评估公司于改造前介入,于改造完成后出具“建设工程评审报告”。
对改造中涉及的内容、材料、工艺方面存在疑问的由渔船检验部门负责仲裁。
安全引领渔船须于2024年9月01日前完成改造并提交验收申请,并于2024年9月10日前通过验收,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验收结果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验收未通过的渔船在五天内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按照改造项目予以补助,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及超过整改期限的渔船不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全引领渔船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根据本文件要求进行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补助。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于当年9月15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改造补助申请,填写《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同时提交船舶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申请表》、《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改造费用结算清单》、《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工程评审报告》、《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资金申请人承诺书》(附件4)。
2.审核。镇乡(街道)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分批报送县渔业局进行复核确认。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改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发放。纳入安全引领渔船补助的渔船改造完成后必须对改造的设施及卫生整洁程度保持完好,同时做好考察参观配合的义务,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持证人的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相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县渔业局,负责改造、验收相关工作。积极落实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介载体,深入宣传海上“千万工程”是党和政府的利民之举,动员组织渔民群众、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等主动参与海上“千万工程”建设。强化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我县引领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安全引领渔船改造的工作流程,成立以县监察委员会、县渔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安全引领渔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补助资金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574-65739722、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渔业局:0574-65796532。
附件:1.安全引领渔船建设主要内容(船长12米以上)(略)
2.安全引领渔船建设主要内容(船长12米以下)(略)
3.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建设申请表(略)
5.象山县安全引领渔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