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历年实践经验,经研究,决定对《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象政发〔2013〕97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充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略)
二、删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九款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当多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且延伸端距不小于6米。(图略)
第二十二条第九款:当高层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墙的任一侧,且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没有相互对应的重叠部分(错位布置)时,应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且延伸端距应不小于13米。(图略)
三、调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有关山墙间距的计算要求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5米,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7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相对建筑山墙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不小于15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不小于18米。
本补充条款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