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612589/2024-16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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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国有资产监管
2024-09-18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县国资管理中心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国资发〔2024〕14号
各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象山县国有企业人员交流和培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发展战略,优化队伍结构,激活国有企业人员队伍活力,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交流人员应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德能才智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为原则,规范有序地提升国有企业人员队伍的流动活力。 第三条 国有企业培养人员应以企业发展战略为目标,健全“选、育、留、用”培养机制,加强人才储备,建设一支高素养劳动者队伍。 第二章 人员交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人员交流是指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在编员工(不含劳务派遣、临聘人员)的交流。交流分为调任和选聘。 第一节 调任 第五条 调任是指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企业之间的中层管理人员和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及回避制度规定人员、企业改革需安置人员的流动。县内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和下属企业经理层及部门代管企业中层以上;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是指与岗位匹配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和企业涉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指企业在以往招聘中(1次及以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六条 调入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就调任职位、调任条件、调任理由及意向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调任程序。 第七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企业征求调出企业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制定调任方案,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拟调任人选; (二)调入企业组织考察并集体讨论; (三)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定; (四)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公示、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调入企业根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对拟调任人选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调任资格。 第九条 调入企业和调出企业按照任前公示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调任资格。 第十条 调任人员属于回避制度规定和企业改革需安置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统一调配。 第二节 选聘 第十一条 选聘是指在隶属于不同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企业之间公开选拔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调入企业在人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选聘的理由、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企业提出选聘意见,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发布公告; (二)组织考试; (三)考察并集体讨论决定; (四)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审定; (五)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六)公示、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选聘应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考试主要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如有必要,也可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按岗位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程序、公示参照调任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交流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所在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存有配偶、子女等直系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回避。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交流相关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交流工作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人员培养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专业培养与综合培养同步进行的方式,通过制定关键岗位梯队储备计划、后备人才甄选计划以及岗位轮换计划等人才培养制度,合理地挖掘、开发、培养人才队伍,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落实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开展员工培养专项调研,做好“后备干部”动态储备,建立优秀年轻员工和中、高级企业管理人员“蓄水池”,保持数量规模和结构比例总体稳定。 第十九条 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制定具有较强科学性、挑战性的年度(任期)目标,严格刚性考核刚性兑现。 第二十条 突出实干实绩导向,破除论资排辈等观念,对表现突出、实绩明显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至企业领导岗位,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在从严把握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报批基础上,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分层分类组织开展菜单式教育培训。鼓励员工提升学历教育和岗位适配的专业技能,企业按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保障技能人才培训费用,并与员工约定相应服务期限。健全国有企业职工末位调整、不胜任退出、容错免责等机制,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员工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