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升规范性和实效性,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月7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将意见发送至传真:0574-65713513,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1号楼1004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顾子嫣,联系电话:0574-65006828。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2日

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7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8号)、《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8号)等文件实施以来,仍存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违规事后变更问题频发”、“随意变更”等问题,结合省、市、县巡视工作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谋划储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象山经济发展情况,抢抓中央资金政策红利“窗口期”,按照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资金合规性、投资有效性等要求,科学精准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强化项目库分级管理,按项目成熟度将项目纳入跟踪库、前期库、预备库。

二、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关键环节的编制质量。各项目前期应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建设标准合理,投资构成完整。严禁实施“钓鱼工程”,报小建大。因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的工程结算金额超概算工程费的,纪检机关依规依纪对其行为作出处理。

三、规范应急工程项目补办手续。应急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在工程发包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工程完工后再要求补办的,一般不予受理。

四、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建设单位不合理划分标段,分拆项目规避进场交易。施工招标严格控制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总额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20%的,应分标段单独进行招标或采购。

五、坚持“非必要不变更”原则。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事前论证,单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需多方案比选,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合同范围外增项变更,单次20万元以上的按较大变更程序、单次50万元以上的按重大变更程序执行。经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认定为优化调整的工程变更,可不计入累计变更金额。

六、严格控制增项甩项。单次20万元以上的增项或50万元以上的甩项,应提交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联合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否定的工程内容不得通过变更、增项等方式增加。

七、从严控制品牌更换。投标时响应的材料、设备品牌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报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审议。替换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原响应品牌,且结算金额不予调增。

八、明确完工项目累计变更审查节点。工程完工后累计变更金额需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进行符合性联合审查的,一般在工程一审前提交。

九、按照分级权限履行变更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变更审查权限要求,及时处理项目提交的单次变更。未经事前同意而擅自变更实施的,先由纪检机关依规依纪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再组织审议工程变更事项。施工方擅自变更增加的,不予结算。

十、发挥项目监督预警平台功能。发挥平台事前预警、事后提醒作用,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警信息、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晾晒。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预警平台完成第一次上传,分级审查后完成第二次上传。没有及时上传的,按擅自变更情形处理。

十一、强化行业监管审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等阶段加强论证把关,对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方案等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深化,并坚持“限额设计”、“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单位工程规模超10%的,报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同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响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方案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十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始终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权限做好工程变更审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做好变更工作。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增项,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集体决策同意。

十三、加强中介服务质量约束。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对因中介单位造成投资浪费、服务质量差等引起的损失,必须约定赔偿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抽取项目中介服务成果进行审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7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8号)、《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8号)等文件实施以来,仍存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违规事后变更问题频发”、“随意变更”等问题,结合省、市、县巡视工作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特整理若干意见十三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项目建设优质高效推进。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有十三条内容,主要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招标阶段、工程建设(含变更)以及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强调和说明。

意见第一至第二条对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进行强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建设过程中变更频繁等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工程结算超概算工程费的,需处理到位。

意见第三条明确应急工程补办时间统一至发包后3个月内。因《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中原第十六条“应急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办必办、及时补办,应在竣工验收前或发包后3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现阶段多数项目建设单位在应急工程补办手续时以竣工验收为时间节点,导致补办手续拖沓。为规范应急工程补办程序,综合项目前期时间,本意见特此明确。

意见第四条对招标阶段常见的分拆项目、暂估价项目超比例等违规情形进行重点提示,并要求严格控制。

意见第五至第七条对现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随意变更、增项甩项、品牌更换等情形进行强调,确需变更调整的,严格按流程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并对原《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8号)第七条第1点的“涉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或红线外不可分割实施的事项”按合同范围外增项、单纯增项进一步区分,并对其相应的变更审查程序进行补充说明。

意见第八至第九条对累计变更提交审查的时间节点、工程变更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说明。存在未经审查先行变更情形的,先由纪检机关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先行报备。

意见第十条重申项目监督预警平台在工程变更监管的作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上传工程变更联系单,否则视为未批先变。

意见第十一条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为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专业、中介机构不负责的现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深度参与项目的全流程管理,以防项目失控。

意见第十二条强调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等互相推诿的情形。

意见第十三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束中介机构的服务质效,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2日至2月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