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50/2025-16894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公路,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1-23

发布机构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来 源

县交通运输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交〔2025〕2号

关于印发《重型运输行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推动重型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了《重型运输行业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宣传,根据指引督促指导重型运输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象山县司法局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3日

重型运输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了提升重型运输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政府对重型运输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质量,引导重型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象山县重型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提示点:

本指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该指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型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运输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重型运输,是指利用重型运输工具,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包含重型建筑材料、大型机器部件以及超重、超宽、超高的工业设备等在内的运输作业。

本指引所称重型运输工具,主要是指取得《道路运输证》,质量超过12吨,车长超过6米,经营范围包含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重型运输车辆。

本指引所称重型运输行业,是指取得营运许可证,使用重型运输工具,从事重型货物运输活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的集合。重型运输企业指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拥有2辆以上重型运输车辆,符合重型运输经营范围,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个人从业者无重型运输车辆数量要求,其他安全管理机制参考重型运输企业规定。

提示点:

(1)根据《宁波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甬交办〔2022〕65号)和宁波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任务书(第1号)》的内容,重型运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一是使用了重型运输工具,对车重和车长具备相应的要求;二是运输对象是道路大型物件,一般都是需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重、超宽、超高货物。

(2)重型运输行业的合规,不仅包含重型运输企业的合规,还包括重型运输个人从业者的合规。

(3)采用重型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工具运输的,可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重型运输安全管理坚持“源头控制、齐抓共管、高效便民、审慎处罚、低碳环保”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制度。

提示点:本指引强调有关部门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出发,对重型运输行业的监管完成从“管理意识”向“服务意识”的转变,贯彻“首违轻微违法免罚、合规整改轻罚”的审慎处罚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注重源头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工作指导】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经信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型运输行业合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听取重型运输行业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考虑重型运输行业诉求,合理制定重型运输行业标准和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和标准既满足行业运营安全要求又兼顾行业经济效益。

行业协会可以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合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行业协会可以协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重型运输经营者开展合规培训,针对从业人员开展考核评价,参与各类标准和政策的制定。

提示点: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经信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参与重型运输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兼顾重型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行业合规服务机制

第六条【行业合规的数字化平台服务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参与完善重型运输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引导和帮助重型运输经营者和车辆录入平台,及时更新重型运输经营者和车辆管理目录库,实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

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县级和市级联网,实时提醒重型运输车辆在运输当中的安全风险行为,识别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可以依托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定期梳理行业交通运输处罚情况,公布行业易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公布免罚轻罚典型案例,方便重型运输经营者了解合规事项。

提示点:以“象山县的重点车辆监测平台”为基础,发展和完善重型运输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平台具备三个功能:一是智能生成运输信息报表,协助执法人员对重点隐患企业和驾驶员进行源头监管;二是重型运输经营者能够通过平台的信息提醒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三是重型运输经营者可以通过平台公布的高频行政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了解合规事项。

第七条 【行业合规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进行事故调查,完善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减轻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给重型运输经营者带来的负担。

联合执法当中,执法部门可以落实差异化检查机制。依据重型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信用评级等类别信息,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信誉不佳或违法行为次数较多的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信誉良好、违法行为较少的经营者,可以采取简便快捷的检查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提示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综合查一次的要求,统一检查和考核标准,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差异化检查机制,为重型运输经营者减负,切实解决重型运输行业反映的重复检查问题。

第八条 【行业合规的首违免罚机制】

重型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系首次违法,调查当中不存在妨碍执法的行为,能够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补救或者改正,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首违免罚清单予以免罚处理。

提示点: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涉及车辆超限、装载不规范、检验检测不规范的,同时满足“初次查处、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首违免罚;涉及擅自改装车辆的,同时满足“初次查处、危害后果轻微”两个条件的,可以适用首违免罚。

第九条 【行业合规的文化宣传机制】

鼓励重型运输行业建立常态化合规文化宣传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合规理念,不断增强重型运输经营者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提升合规管理队伍能力,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

第三章 行业准入的合规

第十条 【车辆生产源头的合规】

县域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确保重型运输车辆生产的合规性,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报批和生产,确保报批车型与实际生产车型一致。车辆生产企业报批和实际生产环节,应当配合经信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管,避免超标重型运输车辆从生产源头上流入市场。

提示点: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风险点:车辆生产企业报批车型和实际生产车型不一致的,车辆生产企业将会被责令整改,暂停新产品申报资格。销售企业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车辆销售环节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辆销售企业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的重型运输车辆,车辆销售企业不得将明知是超标的车辆销售给任何企业和个人。县域内的重型运输车辆销售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销售环节的合规性。

提示点:对于超标重型运输车辆,车辆销售企业不得销售,重型运输经营者不得购买。有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等方式,对重型运输车辆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购买超标的重型运输车辆,或者销售方明知车辆超标仍然进行销售的,将会受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业运营主体准入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行业运营资格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与注册资质相符;

(2)车辆符合达标核查的要求;

(3)车辆应安装动态监控定位装置并接入监控平台;

(4)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5)建立和实施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准入的流程,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1.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行业准入的办理流程,进行合法登记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风险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在申请申报相关资质资格或证照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材料。

风险点:申报相关资质资格或证照时,若存在虚假信息或欺瞒情况的,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将会撤销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证照,并对其处以相关处罚。

3.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风险点:聘用无相应重型运输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4.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是重型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重型运输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人落实相关职责);

(3)落实运输安全台账管理制度,记录车辆运行、维护、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便于安全监控和事故追溯,个人从业者的台账形式可适当简化,保证记录安全运营核心内容即可;

(4)建立驾驶人聘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培训。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重型运输车辆资格准入的合规】

重型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资格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持有运营单位的车辆权属证明和《道路运输证》;

(2)尺寸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重型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禁止擅自加高加宽车厢;

(3)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行车预警设备,接入动态监控平台且保持有效运行;

(4)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号牌及反光标识清晰且符合国标,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禁安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和高音喇叭等设施。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保证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确保重型运输车辆达到法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1.提示点:车辆从事重型运输活动的,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在购车后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

风险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证》。

风险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重型运输车辆。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改装重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使用监控平台,确保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和报送车辆动态运输信息;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且保持在线运行,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干扰和屏蔽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运输当中不能保持卫星定位装置在线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5.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风险点:重型运输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证。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准入的合规】

从事驾驶重型运输行业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与重型运输车辆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重型运输相关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驾驶经验和交通违法记录满足规定,驾驶经历超过2年,不存在违规记录频繁或严重、发生多次死亡事故、未处理违法行为或事故、具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疾病等情况。

重型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强化对重型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1.提示点: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并取得从业资格证,才可以驾驶重型运输车辆。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提示点:驾驶员应当保证准驾车型和重型运输车辆一致。存在驾驶经验不足以及多次交通违法等不符合重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申请资格的,不得驾驶重型运输车辆。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员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一致的重型运输车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扣留驾驶证等处罚。

3.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风险点:重型运输车辆驾驶员存在随意变道、未保持安全车距、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

4.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安全培训。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进行教育培训,告知安全事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领域重型运输的合规】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遵守重型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经营者进行建筑材料运输,保证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重型运输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配合住建等部门对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撒漏治理,保证重型运输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当中重型运输活动的合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筑材料运输的,应当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委托他人运输的,应当选择合规的运输主体,挑选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的重型运输经营者承担运输任务。

重型运输经营者的装卸操作应当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提示点: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合规的重型运输经营者和车辆,监督重型运输车辆在工地的安全运输,防止超载超限行为,保障施工区域重型运输车辆运输时段周边环境清洁和居民出入安全。

风险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止违规违章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领域重型运输的合规】

在重型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配合交通运输、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确保大件货物和承运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托运人在发送大件货物时,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提醒重型运输的承运方注意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运规范,进行必要的安全评测,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在装卸大件货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作业。

1.提示点:大件货物需要通过重型运输车辆运输的,平台、托运人、承运人都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真实信息的审核义务,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提示点:在大件货物的重型运输时,托运人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以确保承运方能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风险点:托运人未能提供准确信息或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提示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型运输的合规核查。审批部门将大件许可信息同步推送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重点核查车货实际数据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货物装载方式是否造成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显著增加,影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章 行业运营的合规

第十七条 【行业竞争的合规】

重型运输行业应当公平竞争,合理制定运输服务价格。重型运输经营者应提供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得以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重型运输经营者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发挥监管职能,及时纠正违反价格竞争规则的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公平合理。

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十八条 【车辆运营范围的合规】

重型运输车辆应当在许可的期限范围、区域范围内进行运输,确保运输活动合法、合规进行。不得违反核定事项,在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道路上行驶。

重型运输车辆应当根据核定的区域或场所限制进行运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和目的地。对于需要变更运输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未经许可的,不得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象山县域外的重型运输车辆进入象山县域内同样要遵守超限管理的相关规定。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超越许可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运输,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车辆载重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在装载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车辆核定的装载质量和尺寸限额进行装载,严禁超载和超限装载。对于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重型运输车辆装载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装载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装载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经营者的教育和引导,告知其超载行为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

1.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运输必须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

风险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进行运输的,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2.提示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风险点: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将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车辆运输过程的合规】

重型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时段行驶,避免在禁止通行的时段进行运输活动,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重型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路线选择行驶,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在选择运输路线时,应当考虑货物的特性和技术参数,评估路线的承载能力和通行限制,确保所选路线满足重型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径,降低重型运输车辆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发生事故的风险。

重型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规定的限速标准,确保不超过规范或交通标志标明的速度限制,在特殊道路、天气、交通状况下应适当降低速度以确保安全驾驶。

重型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在重型运输车辆明显位置配备并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如警示灯、标志牌等。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加固确保装载稳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脱落或遗撒。重要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应当有详细记录,以备查验和追溯。

1.提示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重型运输车辆运行路线方面的合理规划,尽量避免车辆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影响。

2.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重型运输车辆同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许可的速度行驶。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一次记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3.提示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风险点:重型运输车辆违反规定未配备和使用安全警示标志,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检查和加固货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4.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运输中的车辆清洁,防止遗撒污染路面,禁止乱倾倒行为。重型运输车辆应当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对车辆运输中的污染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风险点:重型运输车辆乱倾倒或途中遗撒建筑垃圾的,对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好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责任,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风险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车辆装卸作业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装卸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装卸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等,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熟知并遵守。装卸作业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按照重型货物特性和装卸货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防止货物损坏和人身伤害。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重型运输车辆装卸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货运站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确保作业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

提示点:重型运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设定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装卸,防止散落造成损失和污染道路环境。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作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的合规】

重型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路段停车,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重型运输车辆在作业完成后按照规定地点停放,提高驾驶员的合规意识,促进文明规范停车。

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车,禁止违规占道和乱停车的行为。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车辆事故应急处理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培训制度,包括事故报告、现场保护、人员救助、信息通报等预案流程,并定期组织驾驶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培训,提高其对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重型运输行业应当完善应急预案体系,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使用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和相关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事故后发生,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重型运输车辆场内或道路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据相关职责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重型运输车辆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重型运输经营者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提示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车辆养护和检测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重型运输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度:

(1)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定期保养车辆,并做好维护记录;

(2)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重型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重型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合法登记和备案,按照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签发真实、有效的维修合格证。重型运输车辆检测单位应当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1.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检测和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修。

风险点:重型运输车辆检测和维修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2)维修单位维修后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备案;

(3)擅自承修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

(4)在违规场所维修,虚报维修事项,虚签维修合格证。

2.提示点:重型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未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重型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车辆淘汰的合规】

重型运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超标车辆淘汰的法律法规,建立淘汰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淘汰不符合标准的重型运输车辆,确保淘汰过程的合规性。对于淘汰车辆,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转出,确保车辆不再投入运营。

交通运输、公安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引导经营者按照规定及时淘汰,并告知继续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超标车辆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并为即将淘汰的重型运输超标车辆提供便利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在重型运输车辆淘汰合理的过渡期内,有序推进超标车辆淘汰。

1.提示点: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

(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年检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的。

风险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提示点:对于尚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但是不符合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正处在淘汰过渡期的重型运输车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引导,根据相关政策对提前淘汰的车辆予以补贴,执法过程中对尚处在淘汰过渡期的重型运输车辆应审慎处罚。

第五章 行业合规激励

第二十六条 【合规整改轻罚】

推行合规整改自愿承诺制,对于违法的重型运输经营者,执法部门可以主动提供合规整改的针对性指导。能够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执法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示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保险激励】

重型运输行业的相关主体应当完善保险服务,保障合规主体的运营安全:

(1)重型运输经营者应当为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投保;

(2)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重型运输安全的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提示点:重型运输经营者对驾驶员和车辆投保,不仅是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风险点:重型运输经营者未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投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重型运输经营者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环保激励】

鼓励重型运输经营单位车辆更新换代,推广新能源重型运输车辆。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补贴政策为购买新能源重型运输车辆的经营者提供购车补贴。

对于提前报废高排放标准的重型运输车辆,并购置符合条件的重型运输车辆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补贴。

提示点:根据重型运输行业合规的低碳环保原则,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等文件,鼓励车主提前报废并更新为更高标准的车辆或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则根据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定。《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还明确了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合规信用激励】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重型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机制,施行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认定制度。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并具有示范作用的重型运输经营者纳入诚信红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合规的重型运输经营者提供金融支持。

对于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型运输经营者,交通运输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在执法当中可以对其采取重点检查等措施。

提示点: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应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运行实际需要做出的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参考。

本指引关于重型运输行业的有关风险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建议相关经营者在参考本指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一条【违法的查处】

重型运输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指引的施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