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9 08:48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4〕47号 浏览次数:

BXSD01-2024-000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象山县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投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下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

第四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象山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下列规模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能力的企业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60万元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选取服务机构。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且项目资金已落实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章  交易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合理选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等交易方式。

发包人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应与项目特点相匹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

第九条  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发包公告,竞包人递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自发包信息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发包的项目,竞包人少于3个的,发包人应当在分析交易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公开发包,经重新公开发包后竞包人仍少于3个的,可采用直接发包或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向一定数量具备承担完成发包项目资格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竞包邀请,竞包人递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自获得发包文件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发包主要适用于施工类项目。发包人在邀请一定数量竞包人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业绩、履约情况以及后期服务能力等。为保证充分竞争,邀请的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少于25家;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少于15家;公路养护项目不少于10家。发包人对邀请的竞包人名单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参与竞包前应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账号,并上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已注册的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传相应资料进行变更,因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导致影响竞包结果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并做好现场交易记录。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中包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包人后7个自然日内发出中包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中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按照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要求和对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发包文件应采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标准文本、统一表式。

第十七条  发包的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等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  发包的项目评审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包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类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发包项目,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发包人对发包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包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进场交易。

根据项目特点,发包人对同一年度多个同类项目可以进行捆绑发包采购,但捆绑发包采购的总金额不应超过第三条所列的规模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全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各类政策法规宣贯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全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件系统的运维。

第二十三条  各设有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易场所设施,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二十四条  各设有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单位应建立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管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制定、各交易项目交易办法的确定等,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兼任组长;监管小组主要负责各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投诉处理等,由单位纪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

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由县管领导干部兼任,具体负责人由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潜在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发包文件以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包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应及时书面答复。竞包人对竞包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发包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答复不满或者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潜在竞包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相应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诉,相应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小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串通竞包、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以他人名义交易、无正当理由放弃中包、拒签合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应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小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制止纠正或宣布交易无效,并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有关项目,进入象山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方式和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且规模在工程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有关项目,进入象山县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易活动由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同监管。

第二十九条  我县原有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原《象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象政发〔2019〕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