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9 08:50 信息来源:象财采〔2024〕449号 浏览次数:

BXSD12-2024-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规范 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绩效管理、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决策机制等 主要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机制,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禁止将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 适用情形,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

三、项目中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的综合性服务类项目(如 包含物业管理服务、食堂外包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应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分散采购限额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应参考其他销售平台价格或进行多家供应商市场询价议价后,最终确定交易金额和政采云平台入驻供应商(线下供应商), 杜绝出现采购金额虚高的情形。

五、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 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 法》等规定,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文件中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排斥外地供应商、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六、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不鼓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建议招标文件设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技术参数的承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供货前提供相应产品检测报告。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不得利用检测报告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进行项目控标。

七、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不得对 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同时按合 同约定及时进行资金拨付,禁止中标人在合同履约中将合同进行 整体转包或项目核心部分进行分包。

八、采购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 报验收项目具体信息,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 项目变更的,应在变更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备 案。

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 度,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重点建 立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和生效审核制度,采购 信息公告发布时效、内容审查制度,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专岗专 人处理制度,代理服务费收费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切实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防控政府采购活动风险,促 进政府采购良性健康发展。

十、对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有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 关信息,在采购程序、招标文件设置、开评标过程中存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对发现存有与供应商恶意 串通、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擅 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评审)结果等情形的,取消象山县政 府采购代理资格。

十一、县财政局将通过定期监督检查与日常不定期线上抽查 相结合方式,加强对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单位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进行 发文通报。同时由采购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及相关 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分。涉及采购单位经办人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处理,进一 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