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5-169841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5〕16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有关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7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38号)、《象山县政府投资应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象政发〔2022〕25号)、《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8号)等文件实施以来,仍存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违规事后变更问题频发”“随意变更”等问题,结合省、市、县巡视工作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谋划储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象山经济发展情况,抢抓资金政策红利“窗口期”,按照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资金合规性、投资有效性等要求,科学精准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强化项目库分级管理,按项目成熟度将项目纳入跟踪库、前期库、预备库。

二、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关键环节的编制质量。各项目前期应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建设标准合理,投资构成完整。严禁实施“钓鱼工程”,报小建大。因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的工程结算金额超概算工程费的,纪检机关依规依纪对其行为作出处理。

三、规范应急工程项目补办手续。应急工程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在工程发包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未批先建处理。

四、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严格控制建设单位不合理划分标段,分拆项目规避进场交易。施工招标严格控制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总额不超过项目招标控制价20%。

五、坚持“非必要不变更”原则。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事前论证,单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需多方案比选,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合同范围外增项变更,单次20万元以上的按较大变更程序、单次50万元以上的按重大变更程序执行。经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认定为优化调整的工程变更,可不计入累计变更金额。

六、严格控制增项甩项。单次20万元以上的增项或50万元以上的甩项,应提交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联合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否定的工程内容不得通过变更、增项等方式增加。

七、从严控制品牌更换。投标时响应的材料、设备品牌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报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审议。替换的品牌档次不低于原响应品牌,且结算金额不予调增。

八、明确完工项目累计变更审查节点。工程完工后累计变更金额需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进行符合性联合审查的,一般在工程一审前提交。

九、按照分级权限履行变更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变更审查权限要求,及时处理项目提交的单次变更。未经事前同意而擅自变更实施的,先由纪检机关依规依纪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再组织审议工程变更事项。施工方擅自变更增加的,不予结算。

十、发挥项目监督预警平台功能。发挥平台事前预警、事后提醒作用,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警信息、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晾晒。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预警平台完成第一次上传,分级审查后完成第二次上传。没有及时上传的,按擅自变更情形处理。

十一、强化行业监管审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等阶段加强论证把关,对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方案等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深化,并坚持“限额设计”、“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单位工程规模超10%的,报工程变更管理协调会同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响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方案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十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始终作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项目法人制要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权限做好工程变更审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做好变更工作。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增项,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集体决策同意。

十三、加强中介服务质量约束。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对因中介单位造成投资浪费、服务质量差等引起的损失,必须约定赔偿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抽取项目中介服务成果进行审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四、本意见自2025年4月16日起施行。已发生事项于2025年6月1日前完成清理,逾期按本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