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3日,事主周某某被人以虚假购物的方式诈骗48000元(案件编号: A3302255900002024095002)。接报后, 我局立即立案侦查,经调查,被骗资金全部转账至于海铭的账户(北京银行宣武门支行,卡号6210300005861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有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迅速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认定账户持有人应返还48000.00元(以实际返还金额为准)。
现对该资金返还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天,如有异议,请于2025年5月21日前致电象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联系电话: 0574-65856316,吴警官。
特此公告。
象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