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委托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海事局宁波南田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的有关要求,将该论证报告(公示版)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4月25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需听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项目具体信息如下:
1、海域使用申请人:宁波海事局。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杭州希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全文(公示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内容)。
特此公示。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69号
联系人:佘老师
电话:0574-89522078 / 0574-89522032
邮编:315700
附件:《浙江海事局宁波南田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浙江海事局宁波南田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