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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自然资规函〔2025〕1号
尊敬的李海波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7号提案《关于放宽工业用地分割要求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是持续优化,规范管理。2011年11月,宁波市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文件明确了新增产业用地实行出让合同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若未完成履约,用地单位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2018年10月,原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出台了《象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实施细则》(象土资发〔2018〕50号),文件再次明确了“标准地”转让限制条件;2024年4月,县政府印发出台了《象山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象政发〔2024〕13号),文件明确了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同时应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依法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分割后土地均须签订新《标准地协议》。
二是拓宽渠道,提升环境。为拓宽全县工业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我县营商环境,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等部门专题商议后,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10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融资分割办证相关意见》(象工强办笺〔2024〕37号),文件明确项目整体已经竣工,宗地分割后土地用途及房屋用途保持不变,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分割前宗地面积不得小于40亩,分割后单个宗地面积不得小于15亩;工业用地融资分割审批有效期三年,分割后宗地不得单独转让;不动产权证附记分割有效期三年,不再对“分割后宗地不得单独转让”进行附记,若需续期或转让等由标准地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审批并管理。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9日
(联系人:王建国,联系电话:895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