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张素梅等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你们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关于要求人民医院内部完全提供处方药物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通过专题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和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标准,根据“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主导、外配药品为补充”的管理原则,配备基本用药目录1001种,外配药品目录350种。

一、政策背景

2023年10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医政医管发函〔2023〕27号),2023年11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办法》(甬卫发〔2023〕108号),两份文件明确指出“外配处方是指因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的药品处方”。

二、原因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文件,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因此县级医院药品目录主要满足患者常规用药及急重症用药需求,对于高端、个性药品根据当地患者需求并结合医院实际配备。同时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品“一品双规”管理规定,医院在配备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三、主要做法

一是完善外配处方制度。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23家公立医疗机构(3家集团总院+20家基层分院)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将外配处方药物纳入统一药事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由临床科室申报、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同时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完善外配处方药物目录模块,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所有外配处方统一使用HIS系统开具,经医院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后方可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打印。

二是规范外配处方行为。根据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需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进行知情告知,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严禁诱导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以及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同时建立合理用药软件系统,由临床药师团队定期对开具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药品品规、数量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开具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2024年,全系统累计开展外配处方点评46073张(抗肿瘤药品50%、“一品双规”药品占比25%、免疫治疗等特需类药品占比25%),发现并纠正不合理用药811次,其中局层面组织县级药事专家点评4次,发现并纠正不合理用药30次,同时对相关责任医师进行诫勉谈话,今年来县第一人民医院外配处方占比同比下降21%。

三是优化医院用药目录。成立县域药事管理委员会,季度召开县域药事会,定期将临床用量大、群众需求高的药品补充进《象山县县域药品统一目录》,缩小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目录差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各自药品配备目录,目录根据临床需求实行季度动态调整,其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药品939种,外配药品目录达354种(2023年基本用药目录药品902种,外配药品目录达339种),涵盖价廉质优的国家集采品种,口碑较好的进口品种以及药理药效学可靠的新药等,极大限度满足了病患的用药需求。

根据张素梅等代表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实行县级药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对目录内药品进行周期性调整和综合评估,不断优化医院用药目录,加强外配处方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外配处方行为,持续降低外配处方占比,做到依法执业、廉洁行医。

再次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5日

(联系人:蒋志丹,联系电话:1888864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