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重点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6日至5月1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982063627@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909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王静静 联系电话:0574-89387336
附件:1.关于推进象山县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进象山县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2日
关于推进象山县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 27号)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 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重点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目标,以解决职工育儿难题、促进职业发展与家庭责任平衡为目标,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到2027年底,建设用人单位办托2家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育点)3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支持用人单位自办托育服务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场地或租赁设施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服务,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用人单位要做好需求调研,根据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可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鼓励与子女寒暑托管班共建。。
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建设托育机构,也可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建设服务于园区企业职工,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运营模式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办托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有条件的提供相应资助,营造社会资本参与用人单位办托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配套政策
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用人单位及产业园区建设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优先保障托育服务。选址新建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既有建筑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允许闲置、存量房产通过改造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托育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完善普惠托位资金补助政策,按《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托育服务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用水、电、气等执行居民价格。实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报销比例与幼儿园托班等同制度,落地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对入选全国、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将给予10万、5万的激励补助。各级工会组织联动卫健、人社等部门开展托育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加强托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人社补贴目录。
(三)强化用人单位综合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托育机构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备案并接受卫健、消防等部门定期检查。托育场所应设在用人单位的适宜区域,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筑隔声、日照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单位光照充足且有户外活动场地的场所以及国有闲置房产,实现功能集成、服务提质。
加强安全监管服务,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建立托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机构运营监管,按规定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托育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托育服务质量。
(四)优化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内涵
落实医育结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托育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发挥专业优势, 建立健康指导员制度,开展医育结合签约服务。定期驻派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筛查,并建立专门的健康和成长档案,针对体弱儿、发育迟缓等婴幼儿,提供一对一专业指导并制定专业的干预方案,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指导
创新智慧服务模式,将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纳入智慧托育建设系统,实现用人单位托育照护服务优享“一键达”。积极探索“单位+社区”共享托育、分时共享机制等创新服务模式。如工作日面向单位职工子女,提供全日/半日托育服务;非工作时间或周末可向社区家庭开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社区黏性。实行应急托管,为临时加班或突发情况职工提供紧急托育支持。合作第三方机构提供“上门托育”或“接送服务”,覆盖非标准工作时间需求等。
各级工会组织和妇幼保健机构联合开设育儿讲座,涵盖儿童营养、早期教育等内容,提升职工育儿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部门协同。县发改、卫健、妇联、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托 育服务发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担负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
(二) 强化普惠属性。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要突出普惠导向、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以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为基本定位。要积极回应职工对子女托育最迫切最现实 的需求,提供“暖心、贴心、细心”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 养育的后顾之忧,增强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三) 强化评价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托育服务 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突出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建立科学 评价机制,组织培训与交流,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 的问题,不断提升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四) 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用人托育服务相关内容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广泛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引导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支持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积极申报全国省爱心用人单位,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推进象山县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的婴幼儿健康成长。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被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主要指标,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被列入省、市民生实事项目。2024年1月,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曾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总工发〔2024〕8号),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支持用人单位面向职工群众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项目。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文件主要解决我县目前面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双职工家庭无法育儿及工作兼顾的问题。缓解职工带娃压力:许多职工尤其是双职工家庭,面临孩子无人照看的困境。用人单位办托可以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无需为孩子的照看问题分心。降低托育成本:用人单位办托可以提供更为经济实惠的托育服务,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升员工满意度:良好的托育服务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减少人员流动,提升团队稳定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通过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鼓励职工生育,减轻养育负担,从而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通过文件制定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让职工享受普惠、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本文件制定有以下依据: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2.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卫发〔2022〕37号);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总工发〔2024〕8号)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开展第二批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的通知(浙卫发函〔2025〕54号);5.宁波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2025年宁波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甬七优享办〔2025〕1号)
四、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主要内容和措施。该文件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党政机关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明确了2027年底完成任务数;第三部分为重点任务,分别从支持用人单位自办托育服务机构、完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配套政策、强化用人单位综合监督管理、优化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内涵四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强化部门协同、强化普惠属性、强化评价指导、强化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五、起草情况
该文件于2025年4月开始由我局牵头和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园区、镇乡(街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调研论证,并以点对点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