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和延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规定,经申请单位申请,我局工作人员审查评估,申请的水域滩涂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条件,拟准予发证登记,现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对浙象山县府(海)养证[2021]第00002号、浙象山县府(海)养证[2021]第00003号、浙象山县府(海)养证[2018]第00043号、浙象山县府(海)养证[2018]第00052号、浙象山县府(海)养证[2022]第00001号进行期限延展。

公示期间对水面使用权有异议的可来电到象山县渔业局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联系电话:0574—65796509。

公示期限: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14日。

附件: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名单.doc


象山县渔业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