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7X/2018-7513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3-30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5-2018-0001
文件编号 象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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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18年3月30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县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科技局新立项的科技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执行报告、绩效评价、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1、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环境、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2、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3、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生态、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综合性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围绕全县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课题组成。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与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较大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第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与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职能科室初审和科室联合审查、集体审定、签订合同。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总体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两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为主的形式,由县科技局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的项目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五条 评审(评估)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函件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及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现场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职能科室初审和科室联合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占总得分的30%;职能科室初审与相关科室联合审查,主要对项目现场及财务条件基础进行评估,占总得分的40%;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职能科室项目立项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评分(评估),占总得分的30%,综合后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其中与科技经费一并下达的项目经县财政局会签),并予以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须填写)、验收(结题)材料(后补助项目),经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采取由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安排;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监督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筹经费足额到位。科技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接受县科技局、财政局及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科技计划统计报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编制报告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决算和项目绩效情况,及时申请、取得知识产权等相关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科技经费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对国家、省市级科技立项项目的配套性补助。

  (一)科技计划管理经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科技经费及科技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按照年度经费总额的3-5%安排。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激励支出及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核定;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激励)支出比例不作限制。

  第二十八条 财政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奖励、后补助等方式。

  直接补助是指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给予一定额度资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直接补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

  奖励、后补助是指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获得立项(或备案)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结题)审查或取得荣誉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二十九条 县级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设定为:重大科技专项与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专题讨论确定,不设数额限制;重大科技项目(单个)为50-100万元,其中第一年拨付60%以内;重点项目为20-50万元,一般项目为20万元以内(其中软科学为5万元内)。对重大重点项目采用分期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补助(包括后补助)的方法。

  第三十条 对经县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有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到位的情况下,视情予以配套性补助,项目归口单位也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科技经费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无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县级科技经费按一般项目额度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直接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应及时收回,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安排新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包括后补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或结题,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及书面结题方式。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质询、讨论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结题(验收),采取填报项目结题表报告完成情况并由相关管理部门适当审核的方式进行验收。适用于后补助的一般项目。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或结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通过验收)、基本合格(通过结题)和不合格(不通过验收)。

  对照合同(任务)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合格(通过验收);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通过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如不能按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县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

  (二)验收合格(通过验收)、基本合格(通过结题)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分别颁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证书”。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门经费。

  第四十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单位、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追踪问效制度。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绩效明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3月发布的《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象科[2014]5号)同时废止。

  词语解释: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大学生、访问学者专家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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