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225000000/2018-144347

组配分类

镇乡(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构

泗洲头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SZT00-2018-0001
文件编号 泗政发〔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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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象山县泗洲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泗洲头镇关于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泗洲头镇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成功创建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结合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业追赶跨越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象政发〔2018〕62号)、《关于印发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8〕6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县旅游特色乡镇建设目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扣“双色领航、四美共建、四线联创”主题,加快全域景区化,打造全域文明,全力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大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积极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泗洲头镇全域旅游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和区块打造旅游特色村项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对旅游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为积极鼓励单位、个人招商积极性,加大我镇休闲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对休闲旅游项目落户并开工建设的引荐人实施奖励,对休闲旅游项目实到投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1000-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000-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3.鼓励乡村旅游品牌建设。对新评定为省休闲旅游示范村、省农家客栈(民宿)集聚村的,县财政按有关政策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基地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配套奖励10万元。新评为市级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基地、专项基地的,在市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配套奖励10万元。

4.鼓励A级景区村创建。对通过A、2A、3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分别配套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3A级景区村(县旅游特色村)评定验收合格后需连续复核两年,通过复核的,县财政按有关政策奖励,上述奖励分两年发放。

5.鼓励创评县级及以上特色民宿。对新评为市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特色客栈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给予民宿经营主分别配套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评定为县级特色民宿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按照3—5星等级标准给予民宿经营主分别配套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上述奖励分两年发放。

6.鼓励发展特色民宿。对每幢房间在6间以上、主题鲜明、具有特色的民宿,合法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镇旅游办会同县旅委、县农办联合验收,认定为镇特色名宿的,由镇政府予以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度获评市特色客栈、县特色民宿的除外)。探索“公司+民宿”经营模式,鼓励民宿抱团发展,对成立旅游公司对外营销并自主创建服务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一次性给予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7.鼓励各村、各旅游企业加强文创旅游产品开发生产。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就业率高、带动性强、市场效益明显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文创产品),通过镇旅游办评定,可纳入镇统一旅游商标体系,对旅游商品的生产村或企业、个人,予以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8.鼓励各村、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被列入镇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9.鼓励厕所革命。乡村旅游点、A级景区村、特色村新改建旅游厕所,通过旅游部门认定为3A、2A的,在县财政奖励基础上,镇财政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

10.新建生态旅游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旅游标示标牌,按照考评标准通过旅游部门验收的,镇财政予以每项3万元补助。

11.鼓励古道的修复及文化挖掘,古道修复植入旅游元素及文化元素的,经县体育局验收通过的,县财政一次性予以每公里3000—5000元补助。

(四)扶持旅游目的地、市场培育及形象维护

12.鼓励农家客栈集聚村(旅游公司)自主拓展游客市场,与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年累计接待住宿游客达到2000人次以上(以公安旅馆业管理平台登记数据为准),给予该农家客栈集聚村(旅游公司)2万元的奖励。

13.鼓励电商经营。加大乡村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以农家客栈,农家乐经营户所在村为单位开展电子商务,对运营满一年的电子商务网站,根据网站建设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按网站建设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14.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旅游企业或旅游点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纳入镇旅游办管理监督系统的,镇旅游办做好指导和推广宣传工作,当年无有效旅游投诉,且接待量超过10万人次的旅游村(企业),给予旅游村(企业)每年5000元奖励。

15.对在经营性旅游产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村主要干部、自然村负责人给予奖励5000元。对农家客栈村的优秀游客接待员每年奖励4000元。

三、具体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1.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包括3次)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

2.当年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核实的。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2017年获评省A级景区村、省市旅游基地、市县特色民宿、旅游厕所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具体由泗洲头镇农旅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旅游部门或其它政策有不一致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附件:泗洲头镇乡村旅游奖励申请表.docx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