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19-7509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9-02-02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0-2019-0001
文件编号 象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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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象山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扶持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促进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宁波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民计〔2018〕1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后扶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资金,分为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含监测评估费)两部分。

直补资金是指按每年600元/人标准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的资金。

项目资金指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到村不到人的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人口核减后转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监测评估费由省市移民办根据监测评估任务统筹分配给我县,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

第三条后扶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逐年核定、按季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的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名册(即资金支出账册),县级财政部门(或县水库移民办公室)通过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在每季度末前将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打入直补对象的专用银行存折(个人账户)。

各镇乡、街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的直补对象进行年度复核,上报新建水库移民人数,对调整后的总人数上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在上报直补对象表格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县移民管理机构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资料,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同时告知县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当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以及为保障监测评估效果开展的日常性内审、稽察、项目完工结算审查,项目效益评估等监督检查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其他部门未安排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项目,逐步解决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发展问题,促进移民增效、增收;重点扶持安置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改善移民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薄弱问题;同时兼顾吸纳水库移民就业,解决移民出路问题的移民自主创业的农业生产开发性法人组织。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可以扶持移民村村级集体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和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应明确到村,并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

第八条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应以遵循移民和村民意愿为基础、以增加移民收入为目的、移民普遍受益为核心、以示范引导为方法等原则,积极引导移民村、移民合作社等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第九条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阳光操作,充分尊重移民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本章所称前期工作为项目编报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工程量、项目概算、实施计划、资金筹措、效益评估、收益分配等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县水库移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在市下达预算指标的20个工日内,通知各镇乡、街道上报项目计划,各镇乡、街道在县移民办下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的形式汇总上报镇乡、街道年度计划,县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镇乡、街道年度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在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前,将拟建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项目公示情况需进行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在预选计划项目时,须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征求移民和村民代表意见,报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列入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项目库按照规划实行动态管理,镇乡、街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增补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上报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供前期工作报告(包括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项目前期工作报告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

(一)开发性项目优先。根据省、市等移民管理机构要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将逐渐转向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集体增收和移民个人创业致富上来,今后对移民后期项目实行开发性项目优先扶持。

(二)效益优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不仅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更是要对扶持后的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对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重点实行扶持。

(三)移民人数集中村和移民安置村优先。对于整村移民或移民人数较多,以及承担移民安置任务时保障移民生产生活工作成效明显的村,在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

(四)兼顾平衡。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年度资金量少,且我县库区村和安置区村又相对分散,因此,在具体确定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时,将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尽量做到兼顾平衡。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确定

在安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时,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移民人数。在安排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资金时,充分考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人数,对库区移民安置区移民相对集中的村,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给予倾斜。

(二)经济水平。在安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时,充分考虑扶持村的经济水平。对集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扶持村,可实行全额扶持,对有一定集体经济水平的扶持村,原则上以扶持结合自筹配套的方式进行。

(三)项目规模。在安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时,充分考虑具体扶持项目的规模因素。对投资3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投资额60%-100%实行扶持;对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给予投资规模的30%-90%实行扶持;对生产开发性项目和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重点予以倾斜。

(四)项目效益。对于项目实施规范,手续齐全,项目效益显著,实施的项目在省、市、县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后续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需出具项目资金筹集方案,经镇乡、街道审核后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一并报县移民办;叠加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出项目总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项目需出自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县移民办会同镇乡、街道对申报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实地查勘预审;经民政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编报年度计划预案;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后下达实施。

因项目建设需要,允许年度项目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但跨年度实施项目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实施完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与中标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应条款签订施工合同;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项目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村自行实施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移民自主创业的农业生产开发性法人组织,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含)的或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向省、市备案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1次)。

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每年提取不超过上级下达资金的5%,充实水库移民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困难水库移民慰问、临时救助。水库移民救助基金由移民个人申请,村、镇乡、街道核实,县慈善总会发放,救助标准按照《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象移领办〔2018〕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共同负责进行质量监督;水库移民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桥梁等技术含量较高项目,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其主要内容或方案需要调整的,必须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其中涉及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如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保持不变,仅涉及方案优化的,不属于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已开工二年内未完工的,取消该项目计划,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特别是涉农类生产性开发项目,不仅要重视项目前期实施质量,更要注重后期的培育管理,确保项目的实施效益。对扶持项目村的村班子重项目资金、轻项目管理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取消次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可预拨资金。县移民办每年12月份前按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资金90%的比例将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所在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应按财务审批制度,根据项目施工建设单位(或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工程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及税务发票,及时下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报账程序付清。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验收,在6个月内未组织验收的,将取消该项目计划,重新编报年度计划。项目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向镇乡、街道提出项目初验申请,镇乡、街道及时组织验收。县移民办对项目完工进行验收;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组织验收,县移民办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

第三十条项目审计。专项资金项目均需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计单位为县移民办指定,审计费用由县移民办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采用普查、抽查、自查、互查、中介监测评估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暂行细则,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各镇乡、街道、移民村在实施后期扶持项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暂行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实行。

附件:1.象山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投资项目验收单

2.象山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

3.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投资项目验收单

4.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5.镇乡、街道村初验报告书

附件1

象山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投资项目验收单

工程隶属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投资概算

总投资


其中

移民经费投资补助


地方或部门资助


移民投工投劳或集资


工程建设地点


承建单位


竣工工程主要

数据及质量

评  价


投资效益


存在问题

及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

人员签名


县移民办意见


复检人员签字


金额单位:万元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象山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实施

单    位


项目实

施单位

地  址


项目实施单

位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扶  持  项  目  概   况

项目批

准文号

总投资(万元)

移民扶助基金补助

金额(万元)

预付款拨付情况(万元)

项目完成

情  况

项目验收情况

合计

省级

市、县

第一次

第二次










实际报账金额:       元,大写:

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镇乡(街

道)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

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投资项目验收单

金额单位:万元

工程隶属单位(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投资概算

总投资


其中

移民经费投资补助


地方或部门资助


移民投工投劳或集资


工程建设地点


承建单位


竣工工程主要

数据及质量

评  价


投资效益


存在问题

及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

人员签名


县移民办意见


复检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实施

单    位


项目实

施单位

地  址


项目实施单

位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扶  持  项  目  概   况

项目批

准文号

总投资(万元)

移民扶助基金补助

金额(万元)

预付款拨付情况(万元)

项目完成

情  况

项目验收情况

合计

省级

市、县

第一次

第二次










实际报账金额:       元,大写:

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镇乡(街

道)意见

(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

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镇乡、街道、村初验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项目质量评价

核定项目

总价(元)
















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必须说明有无工程量的增减。

现场验收人员签名: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