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19-75089
文件解读
2019-03-04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扶持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明确责任部门及工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 2、《宁波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民计〔2018〕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及每年核减直补对象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项目内容、项目工程量、项目概算、实施计划、资金筹措、效益评估、收益分配等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2、每年年底各镇乡、街道汇总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县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镇乡、街道年度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年度计划。 3、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上报前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4、项目确定原则。一是开发性项目优先原则,二是效益优先原则,三是移民人数集中村和移民安置村优先原则,四是兼顾平衡原则。 5、项目资金确定。一是对库区移民安置区移民相对集中的村,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给予倾斜;二是对集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扶持村,可实行全额扶持,对有一定集体经济水平的扶持村,原则上以扶持结合自筹配套的方式进行;三是对投资3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投资额60%-100%实行扶持;对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给予投资规模的30%-90%实行扶持;四是对于项目实施规范,手续齐全,项目效益显著,实施的项目在省、市、县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后续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四)项目实施管理 1、对移民自主创业的农业生产开发性法人组织,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含)的或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向省、市备案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1次)。 2、水库移民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桥梁等技术含量较高项目,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其主要内容或方案需要调整的,必须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4、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已开工二年内未完工的,取消该项目计划,收回资金。 (五)项目验收及审计 1、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或实施单位向镇乡、街道提出项目初验申请,镇乡、街道及时组织验收。县移民办对项目完工进行验收;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组织验收,县移民办派员参加。 2、专项资金项目均需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计单位为县移民办指定,审计费用由县移民办承担。 (六)监督检查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暂行细则,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