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2961753/2019-75054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9-05-16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1-2019-0003 |
文件编号 | 象政办发〔2019〕36号 |
政策解读 | 点击查看 |
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象山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理,规范城区道路开挖、设施更换、配套建设等行为,保障城市道路路况完好、设施齐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5〕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设施的改造、使用、更新、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镇乡(街道)、园区可参照实行。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路、支路等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 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工作纳入象山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范围,办公室设立在县住建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城区道路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城市道路管理日常事务。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计划编制及建设环节监管、行政审批、修复质量监管和养护维修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日常保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负责查处违规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市政道路相关工程的规划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本部门治安监控、交通设施等涉及城市道路配套设施的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市政道路相关工程的交通管理,督导城市道路施工的交通组织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收费标准核准工作。 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县交通集团、县传媒中心、县电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象山分公司、中国联通象山分公司等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区道路开挖、设施更换、配套建设等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每季度不少于两次随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终考核。 第五条 实施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及道路开挖、设施更换、配套建设等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年度施工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施工。 第六条 年度建设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个别施工工期较长、施工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专家意见和公开征集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根据项目情况和施工要求,确需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须提前1个月提出变更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但应当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应急施工作业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申请道路开挖、设施更换、配套建设等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象山县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条 涉及道路施工申请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采用网上联合预审模式,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对施工申请提出预审反馈意见。若需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2个工作日内做出反馈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将许可信息纳入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市政道路及设施开挖后,由县住建局市政园林养护公司实施修复的,工程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作业,必须规范施工作业标准,落实现场施工铭牌信息,规范施工作业人员着装,按规定要求设置工程围挡,布置安全警示设施,规范建材堆放,控制施工现场扬尘,确保文明施工,鼓励施工单位在夜间或非交通高峰期间作业。未执行上述要求的企业将被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将作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过程中,涉及影响道路交通的,作业单位应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限较长、区域较广、影响较大的项目须提前进行交通组织调整公告。 第十四条 挖掘项目采用“谁维修,谁负责”原则,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合监管施工质量,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设施更换项目,由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管控,参照专业设施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配套建设项目(公建)根据项目大小分别按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象山县小型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配套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合监管施工质量,经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所有项目验收合格后,均需办理设施接收单,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设施依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养保洁。道路修复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涉及地下管线重大变更和大型配套建设项目的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供视频检测资料、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图(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存档至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状修复、维修项目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设施接收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