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9-75079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5-2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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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背景依据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更新,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的反复挖掘、设施更新和配套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管理,规范城区道路开挖、设施更换、配套建设等行为,保障城市道路路况完好、设施齐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域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旨在建立起以县住建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行政执法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划审批单位、县公安局为交通管理单位,各市政道路及设施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的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设施的管理体系。完善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设施的运维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相关部门职责

1.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县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范围,办公室设立在县住建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城区道路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城市道路管理日常事务。

2.县住建局负责建设计划编制及建设环节监管、行政审批、修复质量监管和养护维修管理。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日常保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负责查处违规行为。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市政道路相关工程的规划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本部门治安监控、交通设施等涉及城市道路配套设施的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市政道路相关工程的交通管理,督导城市道路施工的交通组织管理工作。

6.县发改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收费标准核准工作。

7.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县交通集团、县传媒中心、县电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象山分公司、中国联通象山分公司等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1.关于日常管理的审批流程。第五条明确实施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规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道路施工申请,采用网上联合预审和现场联合踏勘,并根据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关于实施过程管理。第十二条明确实施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作业,必须规范施工作业标准,落实现场施工铭牌信息,规范施工作业人员着装,按规定要求设置工程围挡,布置安全警示设施,规范建材堆放,控制施工现场扬尘,鼓励施工单位在夜间或者非交通高峰期间作业。

3.关于完工质量监管。第十四条明确采用“谁维修,谁负责”原则,项目完工后,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第十五条规定所有项目验收合格后,均需办理设施接收单,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设施依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养保洁。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市政道路的改造、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镇(乡)、街道、园区可参照实行。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