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23-15869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民政局局长干文熙解读《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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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明确提出“向所有浙江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同年,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2023年3月,《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3〕21号),进一步明确了发放对象和标准、发放程序。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文件主要明确我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流程。

三、制订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三)《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3〕21号)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共5方面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提高标准。80周岁(含)-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其他高龄老人仍按90周岁(含)-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至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二是明确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系统提前将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县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

三是明确发放管理。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五、起草情况

该文件2023年6月开始由县民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7月14日通过协同网向主体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7月27日在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8月15日由本单位法制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8日由县财政局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18日经过县财政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9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两单位最终通过形成文件草案送审稿。

六、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解读人:象山县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干文熙

联系人:象山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科长朱彩芳

          联系电话:0574-89387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