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58131/2024-163263
负责人解读
2024-03-22
县经信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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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现就我局起草的《象山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12月,宁波市出台《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修订原有暂行办法,要求各区县(市)抓紧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文件主要明确全县食盐储备规模、资金补贴、储备机制、调用方案、监督检查等。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文件制定。 四、文件内容 《通知》共5方面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食盐储备规模。原办法规定“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县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县上一年度平均1.5个月的小包装食盐消费量”、“象山县季节性腌制用盐储备。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份是象山县水产品捕捞期,水产品腌制用盐量大且季节性强,正常年景需要量在15000吨左右,需储备水产品腌制用盐5000吨以上”,修改为“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与季节性储备两部分。日常储备规模为全县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县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装食盐消费量的1.5倍。季节性腌制用盐储备按照宁波市各区(县、市)食盐应急储备指导任务数进行储备”。 二是明确食盐储备资金利息计算办法。原办法规定“储备资金利息按同期年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利率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新利率计算执行后,原办法规定已不适用,修改为“按一年期年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是明确食盐储备补贴拨付方式。原办法规定“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修改为“政府食盐储备补贴采用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县经信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协议后,先按当年预计食盐储备保管费的70%拨付给承储单位;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县经信局组织清算后,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向承储单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四是明确承储方式。原办法规定“政府食盐储备由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承担”。本次修订取消指定承储,改指定承储为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操作。 五是明确食盐储备监督检查。参照《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后增加象山县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对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加强储备管理。 五、起草情况 该文件2023年12月开始由县经信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12月18日在象山县经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0日通过协同网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最终形成文件草案送审稿。 六、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象山县经信局 解读人:象山县经信局局长、党委书记徐大栋 联系人:象山县经信局工业行业管理中心主任谢安 联系电话:0574-89387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