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58131/2024-161197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3-22
县经信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3-2024-0001 |
文件编号 | 象经信〔202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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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分类 (一)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六)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