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24-167482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3-28
县住建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6-2024-0001 |
文件编号 | 象建法〔2024〕1号 |
政策解读 | 点击查看 |
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意见反馈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机关各科室: 现将《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8日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事项标准 (一)制定有关建设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符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管理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已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六)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