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14/2024-16134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3-31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3-2024-0001
文件编号 象自然资规发〔2024〕6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局、县委、县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更为具体实施措施的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的中长期规划;

(三)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四)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决定的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事项。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