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160583/2024-162033
镇乡(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04-23
丹东街道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99A-2024-0001 |
文件编号 | 丹东办〔202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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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事项标准 (一)列入清单内的决策事项直接判定为具有重大性,包括重大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类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行政决策事项。 1. 重大规划类 (1)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2)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 2. 重大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类 (3)对外签署的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5) 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7)其他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 施工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列入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工程项目变更的,参照《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事项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有关指标,经综合判定为“重大性”的有关行政决策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