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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5-17087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5-05-29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科技、教育/教育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25-0002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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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招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的适龄随迁子女在我县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居住在象山中心城区(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大目湾区域,下同)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居住在其他镇乡(含爵溪街道,下同)的随迁子女,由各镇乡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第四条 县教育局、镇乡政府每年依法完成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后,视学位剩余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学: 1.随迁子女本人或父或母有住宅房,且单独或共同完全拥有产权。 2.随迁子女本人或父或母有住宅房,且单独或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的产权。 3.随迁子女本人或父或母有商业房产(商铺、办公用房、40年产权公寓等)。 4.随迁子女本人或父或母持有本县的居住证。如申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的,积分优先,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安排。 5.随迁子女本人或父或母持有本县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居住证明。 同类情况按相关证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五条 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符合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各类人才、企业人才、服务业人才等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其适龄子女入学。 第六条 1.居住证量化积分。县教育局、各镇乡学校根据入学申请人的积分高低排序,结合意向,统筹安排学位。 2.居住登记告知单。依照居住登记告知单的办理时间排序,结合意向,统筹安排学位。 第七条 获得入读资格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入学申请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作自动放弃学位,不再另行安排。 第八条 入学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入读我县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同城(同镇)转学插班申请。 第十条 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县升入公办初中,应当重新申请初中学位。 第十一条 接收学校应当为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 第十二条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发现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的,同样适用本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象政办发〔2018〕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