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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5-17087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5-05-29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科技、教育/教育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儿童青少年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25-0003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2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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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大目湾区域,下同)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其他镇乡学校招生由镇乡政府(含爵溪街道,下同)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二)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新生入学按学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两个为主”的规定,县教育局、各镇乡政府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中心城区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统一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其他镇乡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由镇乡政府统筹安排。 (四)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原则。要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申请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的则根据相关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适用范围 本县各镇乡(街道)公办义务段学校招生,适用本意见。 四、招生办法 (一)新生入学年龄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新生入学安排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房产证,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母)的户籍、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单独或共同持有的份额在51%以上),三者一致,且均在该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持有的份额在51%以上),二者一致,且均在该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或母的户籍均在祖辈(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下同)处,祖辈的户籍与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祖辈单独完全拥有,或祖辈共同完全拥有,或祖辈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二者一致,且均在该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有该学区非集体户户籍,但不属于上述(1)、(2)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时,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或迁入时间顺序安排。 2.在上述1类情况安排后,根据中心城区及各镇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以下情况的,按下列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1)具有集体户口家庭的。 (2)父、母或本人有住宅房,且单独或共同完全拥有产权的。 (3)父、母或本人有住宅房,且共同持有份额在51%以上的。 (4)父、母或本人有商业房产(商铺、办公用房、40年产权公寓等)的。 (5)父或母(持有象山户籍)办企业、经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营业执照(查验时仍登记在册),持有完税证明(政策免税对象除外)的。 (6)父或母(持有象山户籍)务工,并持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用人单位为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查验时仍在参保)参保证明的。 (7)以居住证、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证明入学的适龄随迁子女,按照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执行。根据中心城区和各镇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以居住证为依据的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依照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以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居住证明为依据的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依照证件办理时间先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孩子本人持有有效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相关居住证明的作同上安排。 同类情况按相关证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其他情况安排。 1.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2.符合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各类人才、企业人才、服务业人才等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其适龄子女入学。 3.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4.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县教育局和各镇乡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小学升初中学校安排。已在公办小学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继续就读,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视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中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学区户籍的,本人、父或母持有所在学区房产(份额在51%以上)的,视作直升对象。 6.学位占用安排:原则上一套房产只享受一个学位(同一家庭户孩子除外)。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学区学校同一学段就读的,符合户籍条件的排在1类(3)的后面,符合住宅房条件的排在2类(3)的后面。 7.插班生安排。已落户的儿童、少年,参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视该学区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情况插班的,由县教育局或各镇乡政府统筹安排。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同城(同镇)转学插班申请。 8.二孩以上家庭优待。在坚持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省、市相关文件中关于“长幼随学”工作精神,结合我县实情,给予优待。2021年三胎政策以来,户籍在同一学区内的三孩以上家庭,经监护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就近入学。 五、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镇乡政府要成立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报名等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提供便利。 (二)搞好排摸测算。县教育局、镇乡政府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三)严格控制班额。建立义务段学校招生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密切关注学校规模和班额变化情况,根据教育承载能力以及适龄人口分布和流动情况,科学调整学校的招生范围和区域。合理确定中小学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守招生规则,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 (五)规范收费行为。义务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中小学应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六)推行“阳光招生”。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严格执行各项招生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相关证件时间截至当年6月1日。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的,同样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象政办发〔2016〕19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义务教育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