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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8-72038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8-09-06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0-2018-0008 |
文件编号 | 象政发〔2018〕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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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造,具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按照批准用途临时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建造临时建筑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并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设施); (二)已出让的村发展留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临时用房和开发项目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售楼处、样板房; (三)政府储备存量土地上建造的用于政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临时用房;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建造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建造临时建筑: (一)影响市容、交通及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公共安全的; (二)用于网吧、超市、影院、展览厅、歌舞厅、游艺厅、卡拉OK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市场及商场等人员密集型活动场所; (三)已列入近期建设用地、整体拆迁改造范围的; (四)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审批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筑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二)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三)沿街(路)建造临时建筑,建筑面宽不得超过地块沿街(路)红线长度60%,其沿街(路)立面的形式、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及安全等要求,建设单位应配套给水、排水、排污等市政设施及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建设。 临时建筑建设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围挡和公益广告设置。 第七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租用政府储备存量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的,应向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手续,并签订临时使用协议。 临时土地使用协议应当载明地块四至、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筑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协议到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可以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延期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县住建、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九条 使用政府储备存量土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违法使用土地或违反土地使用协议的; (二)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 (三)因实施储备土地供应计划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方约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及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标准、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审查; (二)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住建、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方案联审,出具方案联审意见; (三)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载明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和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县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并将项目审批情况通报住建、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象山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 (三)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 (四)临时建筑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服从规划要求提前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 第十二条 临时建筑参照《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规划核实。临时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竣工测绘成果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勘。经查勘符合各部门要求的临时建筑,核发《临时建筑联合查勘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临时建筑)。未经联合查勘或者经查勘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建筑联合查勘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临时建筑)应注明该临时建筑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和期限。 第十三条 利用依本规定建造的临时建筑从事商业、商务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临时建筑联合查勘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临时建筑)可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提交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临时建筑出租期限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抢险救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或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经规划核实的临时建筑符合永久性建筑要求的,建设单位在使用期满前可以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职责,加强对临时建筑建设及后期经营行为的监管。建设单位有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县乡规划区内建造临时建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象政发〔2015〕161号)予以废止。 附件下载 |